保单和遗嘱,孰优孰劣?
近期团队伙伴讨论就保单和遗嘱的优缺点有不少讨论,对我本人也颇有启发,把主要观点发在这篇公文内,供大家讨论。
说重点:
保单最大的优势是:
1)有杠杆,能够放大本金。比如10万元的本金,未来不幸身故时,赔付到的金额可能是10万的N倍,依据不同产品而定,但一定是大于本金的。
虽然生命的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是通过保单,给出了一个可以衡量的价值。
遗嘱,只能是有多少钱,分多少钱,无法放大。但是,遗嘱的优势是可以放入金钱以外的其他资产,比如房产,首饰,珠宝等等。
2)保单赔付顺畅,便捷。保单,在投保时会订立受益人和每个人的受益比例。一旦触发赔付,受益人就可以拿到相应的赔付金。拿钱,走人,没有异议。
对于订立合规,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这个功能也是能够实现的。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会使遗嘱有机会受到挑战,比如:订立是否合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遗嘱是否有被遗失,毁坏的可能?
如果订立的遗嘱不合规,比如手书遗嘱的日期格式不对(要求是xxxx年xx月xx日),则可能令到遗嘱无效,那么就会进入继承权公证。
不过,对于这一点,遗嘱有一个保单没有的优势:可以指定给无法作为保单受益人的人。作为保单的受益人,是需要具有可保关系的,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写进来。但是遗嘱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3)保单能够对接信托,身故后赔付金直接进入信托,让信托公司完成当事人的意愿。
4)保单由保险公司保管,不会出现损坏,丢失等极端情况。我个人并非法律专业,我很好奇,如果有人故意烧毁了遗嘱,之后会进入怎样的法律流程?
遗嘱,尤其是自书遗嘱,只有自己知道。而且写在一张纸上,如果发生火灾,水灾,难免出现问题。别说不可能,人世间的事儿,常常是无巧不成书。
5)保单订立时就完成了其法律效力的认证过程,触发时执行就好。
但是遗嘱有可能会面临有效性的挑战。比如,质疑签字的真实性,等等,导致财产分割时间延长。
不过,保单也会有一些特殊情形导致产生争议。比如:离婚前丈夫投保,妻子做为受益人。离婚后某年,先生不幸身故,那么前妻(这时候已经没有了夫妻关系,也就失去了可保关系)是否能拿到理赔款呢?目前是有判例,这笔赔付款不归前妻,被作为遗产处理了。但这一点依然有争议,各省高院的判罚可能会不同,有待进一步观察。
无论用哪一种方式,合理的规划都是必要的,否则进入继承权公证将可能是一个耗时,耗力,耗情的流程了。
侯大师的家事言犹在耳,2007年6月,相声大师侯耀文突然离世,年仅59岁。由于侯耀文没有留下遗嘱或任何关于身后事安排的只言片语,结果导致了4年之久的争产,直到2011年6月才完成,侯耀文的遗体才得以入土为安。
运用好适当的财富规划工具,方能准确达到自己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