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矫正对象常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毕业后在江苏省江阴市务工。于2021年9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于2021年9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在三川口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入矫初期的常某,自由散漫,不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经常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在司法干警的关心教育下,常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自己今后一定严格遵纪守法,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临近解矫时,常某又遇到了难题,一方面自身能力不足,找工作面临较大困难,另一方面,由于疫情影响,就业环境整体较严峻。在司法干警与人社部门沟通协调下,最终常某成功入职一家大型酒店。
二、 原因剖析
(一)干警真诚沟通,使在矫对象积极改造,为回归社会打下基础。
矫正初期的常某,觉得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管理宽松,没必要认真对待。在一次与司法干警的深入谈心后,常某重新认识到社区矫正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开始认真对待社区矫正,每次都能按时报到、积极参加。
(二)多方关心帮助,增添解矫回归信心,为实现就业拓宽渠道。
解矫前,常某主动提及自身找工作面临的困难。司法所长高度重视,立即与人社部门联系、沟通,向用人单位介绍常某的学历和社区矫正表现情况并重点推荐。解矫后,在各方不懈努力下,常某最终找到了合适的工作。
三、 思考启示
常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深刻改造思想。重新矫正“三观”,解矫后在各方帮助下实现就业,重新过上了正常生活,可以得出以下经验:
(一)干警平时多关心,建立信任关系,赢得矫正对象信任。
矫正对象在入矫后,往往心理较脆弱、敏感,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又不愿敞开心扉。司法干警平时唯有多关心,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才能对症下药,做到有的放矢。本案例中,常某在矫时情绪消极、想法悲观。司法干警发现后,多次与其沟通交流,关心关爱,以心换心,最终找到症结所在,及时纠正了常某的错误思想。
(二)司法干警了解在矫对象的实际困难,多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司法干警平时应了解在矫对象的困难、需求,形成长效机制,并将这些困难需求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反馈后应着力解决,让在矫对象能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增强其回归社会的信心。本案例中,司法干警了解到常某的困难后,与人社部门迅速联动,助其实现就业,重新回归社会,让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