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第二节中的“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
一、关于死刑的存废争论:
1、理智层面。统计规律不能够证明:枪毙一个“坏人”可以保全几个“好人”的生命。一方面,许多地区废除了死刑但是那儿的治安并没有因此而变坏;另一方面,保留死刑的一些地方,犯人从获刑到执行的时间过长,无法验证其效果。
2、人道层面。赞成的多抱有“以牙还牙”的对等观念;反对的人多是依据先验的原则,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哪怕他已剥夺了他人的生命。
二、关于庞氏骗局:
1、定义:靠投资者或后继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
2、下列行为不属于庞氏骗局:1)、举债本身;2)、没有违反举债时承诺的资金用途的投资失败;3)、来自经营所得的高额投资回报;4)、“借新钱还旧债”,只要举债人如实汇报亏损,而放贷人是指望经营转机而并非新进债款来扭亏。
3、根本特征:刻意、反复、系统地谎报其经营所得和还款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