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接受一方当事人委托,帮助委托人更好地陈述案件事实情况,合理安排开庭诉讼策略,比如说针对对方也承认的事实就可不必再举证、质证;针对对方不承认的事实,尽可能更多的提供证据,不但要提供直接证据,有间接证据也可提供,这样己方描述的事实就不但是主观描述,更有客观证据描述,更具有可信性,胜诉的概率就更大。
法官,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居中裁判的第三方,不可能与原、被告单独讨论那一方开庭时诉讼的策略,实践中见过大量的案件开庭时,原告或被告因未委托律师,缺乏诉讼策略安排,没有整体上把握哪些事实是双方有争议的焦点,导致事先未做准备,对方反而准备充分,出示证据,发问,自己还没反映上来怎么回事,一时间想不起来,开庭已经结束了,该说的情况没有说出来,关键点没有准备证据,或认为不重要,不需要,所以有证据开庭没拿,本来自己一方是有很大把握胜诉的,结果因事实描述,证据支撑都出现失误。这种情况,开庭表现出来对方更加有理有据,法官还能怎么办呢,败诉的结果可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