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男女双方于2008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双方于2010年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孩子,婚前男方家出钱付了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在2014年初,男方外派出差半年后回来,发现女方情绪不对,并在家中意外发现了女方怀孕病例,男方长期出差,近半年没有回来,女方腹中的孩子又是谁的,经过了解才发现,从男方出差,女方就同其他异型有暧昧关系,并导致怀孕。多次协商无果,男方无奈诉至求助律师,律师经过详细分析论证后,诉至法院,案件最后调解结案,维护了男方权益。
案件情况分析:
第一、难点一,《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女方在怀孕期间,不论孩子是谁的,按照婚姻法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作为当事人的男方,无论如何是不能忍受的,根据实际情况,本案是没法提出诉讼的。
针对此情况,律师明确告诉男方此案件的难点一在于立案,法院不受理的可能性比较大,让其有个心理准备,假如不能成功立案的话此案只能等待女方终止妊娠后6个月后了。
第二、难点二,即便立案,女方提出怀孕,本案会被驳回,女方否认怀孕,我们需要补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实践中,没有确凿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是不支持离婚的。
应对策略:律师起诉同时提出了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女方腹中孩子做亲子鉴定,案件成功立金法院,申请当然没有得到主审法官同意,主审法官同时打电话确认女方是否已孕,若是已孕,将驳回我们的起诉,让人意外的是,女方否认怀孕,案件继续顺利进行。
第三、 因为双方没有孩子,女方眼看男方已经起诉离婚,也知道没有挽回的必要了,再说也的确理亏,就同意离婚。
第四、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