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不是免罪金牌!“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该沦为犯罪者的保护伞!

邯郸一名年仅13岁的初一学生被三位同学有组织、有预谋的残忍杀害,埋尸于废弃蔬菜大棚中;广东阳山县一名13岁男孩性侵一名8岁女孩,警方经查依法不予立案;湖北荆州杀害4岁女童的12岁男孩仅接受了6个月的心理矫正,回归社会,正常上学。

这是近期备受关注的几个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子,其中邯郸这个案子涉及校园霸凌、勒索、杀人、侮辱尸体,而且手段极其残忍,毫无人性,但由于三名嫌犯均不满14周岁,依据刑法“不适用死刑”的年龄,再一次引发了大众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质疑,血债血偿、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非常高。

其实,可以明显看到,这些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部分案件手段之残忍令人心惊胆寒,但这些罪犯无论所犯何罪,皆因顶着“未成年”这块免罪金牌而得以完美脱罪,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性的惩罚,令人愤慨之余,更多的是无奈,以及父母对于如何保护和教育自己孩子的思考。

前不久,最高检已明确表态,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此次邯郸这个恶性案件的三名未成年嫌犯将不会再像此前一样,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庇佑下,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即便如此,想要让三名杀人者血债血偿也不大可能,只能期望可以重判。

而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已经不只是能否还被害者一个公道这么简单,更传达出一种风向,是继续放任,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沦为未成年犯罪者的最强保护伞,让邪恶少年更加肆无忌惮?还是树典型,立标杆,打破“未成年犯罪无须承担刑责”的定律,让刑法发挥应有的震慑作用,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并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特色,以前亦皆有之,而且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不妨来看看古代对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惩治。

西周时期,将幼小者与老年人和痴呆者一并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七十岁以上的人和七岁以下的人犯罪,不用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礼记·曲礼》

“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周礼·秋官·司刺》

七岁以下的幼童犯罪不追究责任,这是中国历史上对未成年人犯罪惩治条文的最早规定。后来各朝各代的律法,基本都遵循了“恤幼”的原则。

贞观年间,《唐律疏议》对处罚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比较详尽和系统的规定,具体划分为十五岁以下、十岁以下和七岁以下三个年龄段,根据犯罪的轻重,减轻责任的程度也有一定区别。

《唐律疏义》“老小及有疾犯”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意思是说,七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若是受到教唆,教唆者将被治罪,若是有人从中收到好处,也将被治罪。七岁以上,十岁以下,承担相对刑事责任,若是比较轻的刑法,可以用罚款等方式惩处,若是犯下杀人等重罪,则需上报朝廷,由皇帝和重臣共同商议是否酌情减轻处罚。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必须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开元年间,有一对兄弟,哥哥十三岁,弟弟十一岁,用刀砍死了杀父仇人。当时的舆论皆认为两兄弟“幼稚孝烈”,应该酌情减轻处罚,最后,唐玄宗和大臣们公议后认为,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因而把两兄弟都处死了。

大唐律

《大清律例》“老小废疾收赎”条规定:“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 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 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

清朝时期,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界定虽然也是以年龄为依据,但又不拘泥于年龄,而是充分考虑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兼顾形式与实质的宽宥。

雍正十年,丁狗仔与十四岁的丁乞三仔一起挑土,丁狗仔欺负丁乞三仔年幼,令其挑运重筐,还用土块掷打他,丁乞三仔拾土回掷,恰好打中丁狗仔的小腹,致其殒命。按律丁乞三仔应处以绞监候的刑罚(相当于死缓),但雍正皇帝在阅过此案后,专门下旨“丁乞三仔情有可原,着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落,仍追埋葬银两给付死者之家”。

乾隆四十四年,两名九岁孩童刘縻子和李子相一同在河坝放羊,刘縻子因向李子相讨要葫豆不得,殴打李子相,二人纠缠中,李子相被推倒,腰眼不慎撞到石头,当场丧命。总督文绶认为此案并非谋杀,案犯也没有拿凶器,是双拳打击,并且受害人不是拳击身亡,致命伤乃石头导致,所以属于过失杀人,应当宽宥。依律此案需“上请”皇帝裁决,乾隆皇帝认为幼童因一件小事就有了杀人的冲动,危害性极大,因而驳回了地方督抚“拟减等至杖一百、流三千里,照例收赎,追埋葬银二十两”的上请,按照正常律法判处刘縻子绞监候,秋后问斩。

这两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其情节不同,判决结果也大为不同,充分考虑了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丁乞三仔案”死者是挑事者,有过错在先,丁乞三仔是弱者,情急之下,出于本能的保护自己才出手,用今年的话来说,就是防卫过当,罪不至死。“李子相案”则不同,凶手是强者,而且始终在步步紧逼。死者是弱者,一直在无助受害,属于恶意杀人,理当予以严惩。

清代被吊打的犯人 来源中国国家博物馆

清代这种严中有宽,宽中有严的“弹性”判罚很值得我们参考,对未成年罪犯的惩处不能仅仅以年龄为界,也要充分考虑人伦道德。而且,需要认清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用来保护弱者的,不是庇护犯罪的。

中国自古便是“礼仪之邦”,“爱幼”、“恤幼”更是刻在骨子里的传统美德,但并不是说因为他们小,任何过错都可以被无条件原谅,任何恶劣行径都必须被无条件包容,而因视所犯过错轻重、责任大小来定,轻者可以教育感化为主,令其“浪子回头”,重者必须承担相应刑责,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公道,也是对社会公众的负责。

若是简单的“一刀切”,单纯的以年龄为是否承担刑责的标准,就会让心有恶念的未成年人肆无忌惮的作恶。以往很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嫌犯都表示知道自己这么做是犯罪,也知道自己是未成年人,“依法”不会被追究刑责,所以毫不畏惧。甚至有嫌犯是故意在成年之前犯罪,想要享受一次“未成年”特权。而在大多数未成人犯罪的案件中,受害者都是更弱小的一方。

一件又一件血与泪的悲剧,一名又一名幼小的受害者,一个又一个逍遥法外的恶童,昭示着如今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严重背离了初衷,不仅没能保护真正的弱者的权益,甚至还成了犯罪者的保护伞,助长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风气。

2004年,日本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佐世保小学六年级女生杀人案”,该案件的凶手——11岁的辻菜摘被曝光后,却成为了全球无数人的偶像,觉得她的残暴和可爱形象形成的反差很“带感”,称其为“全世界最可爱的凶手”,甚至掀起了日本一大波网民的Cosplay狂潮。

这些手握“免罪金牌”的恶童回归社会后,还很有可能继续为恶,让更多的无辜者受害。广州市番禺区曾经发生过的一起恶性犯罪事件就是血淋淋的例子。

2010年,13岁的广西人韦某掐死一名4岁男童,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14岁时,韦某又因故意杀害一名6岁女童,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出狱仅2个月,19岁的韦某再次犯案,在高速公路桥下,对独自上学的11岁小女孩心生歹念,强行将其抱进草丛,用捂嘴、掐脖子的手段致使其死亡,随后实施了性侵。

由于其“未成年”身份,“未成年人保护法”庇佑了韦某两次,然而这并没有让其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继续行凶。倘若在韦某第一次杀害4岁男童后就能够对其严惩,或许后面两位女童就可以幸免于难。

对恶人的“仁慈”,就是对无辜者的残忍!

法律的宗旨是惩恶扬善,保护弱者。法律的真正意义也不是事后追究刑责,而是震慑犯罪,让“有心者”不敢为也。

若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保护真正的弱者,存在的意义何在?

若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反而成了罪恶“保护伞”,法律的“震慑力”何在?

若是正义不能伸张,世间公道何在?

回到邯郸初中生被杀案,如今公众都在翘首以盼,等着三恶少得到应有的惩罚。从此前“吴谢宇弑母案”、“重庆姐弟坠亡案”的判决结果来看,我国的法治正在不断进步与完善,相信这一次也不会让公众失望。

最后,只想说一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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