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自《如是我闻-卷四》
一定不能判断的案件,不一定在情理之外;愈在情理之中,愈不能弄明白。我的门生吴冠贤当甘肃安定县县令时,我从边疆军营中回来,住在他官舍中。听他说有一对年轻男女,年龄都已十六、七岁,一起到他轿前喊冤。男的说:“她是我年幼时我父母为我领养的媳妇,现在我父母双亡,她要离弃我改嫁他人。
女的说:“我本来是他胞妹,现在父母先后去世,他想强迫我做他的妻子。”问他们的姓,他们还记得。问他们原籍在哪里,因为他们父母都是乞丐,天天流浪乞食,没有定所,所以已记不得是哪里人啦。问同他们一起讨饭求乞的人,都说:“他们到这里刚几天,父母都去世,不知道他们的底细。我们只听到他们以兄妹相称。”但是小户人家的童养媳和丈夫通常也是兄妹称呼的,所以也无法区别。
当时,有一老吏说道:“这件事虚无飘渺,毫无事实证据证明,但又不能用刑审讯去求得,判决'离’或裁决'合’,都难保证没有差错。但是,如果判决他们离’而发生错误,不过是错误地破坏了婚姻,那过失小;如果判他们'合’而发生错误,那就乱了伦理道德,那过失就大啦。何不判他们'离’呢?”经过再三推敲研究,最后还是听从了老吏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