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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传》中刑事案件较多,其中杀人案件更多。武松、杨志在杀人后主动前往官府自首,整个案件的审判处置,可以说颇为有趣,既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当时的律法规定,也不可避免地受制于人情礼法而灵活变通。
自首,按照通俗的话说,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接受处罚。不管古代还是当今社会,犯罪者反省悔过、束身归罪、因为自首而减免刑,既是中国法律的传统,也是“宽刑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唐宋时期法律都提倡自首,《唐律疏议》和《宋刑统》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犯罪未发,皆许自新”、“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并 “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借以吸引犯罪者自首。
我国现行《刑法》,在总结吸收古今中外自首制度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于犯罪以后自首的,也提倡从轻处罚。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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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传》中,最典型的犯罪后自首情况有三次:
案例1:潘金莲与西门庆勾搭成奸,合谋毒死了丈夫武大郎,武松杀了二人替兄报仇。(杀人之后)武松对四家邻舍道:“小人因与哥哥报仇雪恨,犯罪正当其理,虽死而不怨;……今去县里首告,休要管小人罪犯轻重,只替小人从实证一证。”……却押那婆子,提了两颗人头,迳投县里来。
案例2:杨志原是殿司使,因失陷花石纲,削去本身职役,没有盘缠,将祖传宝刀在街叫卖,被泼皮破落户牛二反复纠缠侮辱,一时性起将其杀死。(杀人之后)杨志叫道:“洒家杀死这个泼皮,怎肯连累你们。泼皮既已死了,你们都来同洒家去官府里出首!”坊隅众人慌忙拢来,随同杨志,迳投开封府出首。
案例3:雷横杀了白秀英后,在牢里六十日限满断结,朱仝引了十数个小牢子,监押雷横,解送济州,途中故意放走雷横,而且“延迟了半晌,料着雷横去得远了,却引众人来县里出首”。
第三个案例过于简略不作分析,前两个案例中的自首情形则有诸多相同之处:
其一,在主观意识上,两个犯罪行为人案发后的第一反应都是主动去官府投案,而不是选择逃避法律责任;与之相关的是,都有一干人证主动或被动地相随,主动自首的同时、带好一干人证,说明两人的理性和聪明之处。
其二,在行为认同上,武松杀嫂复仇被看作义举,甚至知县、府尹也念他是个“义气烈汉”;杨志杀了牛二,天汉州桥下众人认为是“除了街上害人之物”,连牢里众多押牢、禁子、节级,也“都可邻他是个好男子”,而不忍心虐待他。
其三,在处罚结果上,自首者减责的法律效力得以体现。武松一案,“陈府尹把这招稿卷宗都改得轻了,申去省院详审议罪”,“虽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脊仗四十,刺配二千里外”。
同样,杨志也因为自首,不仅免了入门的款打,而且由于“推司也觑他是个有名的好汉,又与东京街上除了一害,牛二家又没苦主”,轻判为“一时斗殴杀伤,误伤人命”,最终仅“断了二十脊杖……迭配北京大名府留守司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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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自首者、原其罪,不管是北宋时期还是当今社会,涉及到的具体情况非常复杂,在法律实践中的理解程度和判罚尺度也存在很大差异。
比如,对“原其罪”的理解不同。“原”是减轻处罚的意思,还是免于处罚,历代争议不断,实际上不管从法理还是实践看,前者更为合理,既依法处置,又兼顾情节。
再比如,武松式的复仇杀人,在古代不同时期,即使自首、处罚也不同。武则天时期,“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表彰徐元庆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
即使在当今社会,在主动自首还是被动坦白上也是有差异的,宽泛的、我们平时经常提到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重点放在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深度,则属于另一个角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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