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防水材料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单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是否有复检及处理办法等。
(3)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4)核查所选用的防水材料是否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要求的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主要防水材料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复验报告。
(2)防水材料检验未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使用的防水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
(4)防水材料的主要检验项目缺项或品种等级,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又无鉴定处理结论。
(5)各种拌合物(如玛蹄脂、聚氯乙烯胶泥、细石砼等)无配合比或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4.1.3.8隔热保温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隔热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隔热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4)进场后需要进行检验项目必须包括:抗压强度、吸水率、导热系数、密度。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3.8。
(5)每批产品中应随机抽取8块制品作为检验样本,进行尺寸偏差与外观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样品用于其它项目检验。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隔热保温材料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单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是否有复检及处理办法等。
(3)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检验报告。
(2)使用的隔热保温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
(3)主要抽样检验项目抗压强度、吸水率、导热系数、密度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4)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明显小于实际用量。
4.1.3.9建筑外墙涂料及外墙腻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外墙涂料和外墙腻子的品种、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外观等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
(3)建筑外墙涂料进场后需要进行检测项目主要包括:耐水性、耐碱性、耐洗刷性、耐沾污性。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3.9-1。
(4)外墙腻子进场后需要进行检测项目主要包括:打磨性、粘结强度、耐水性及耐碱性。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3.9-2。
(5)从每批产品中按《涂料类产品取样方法》GB3160的规定抽取2kg作为检验样本,进行检验项目的检测。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外墙涂料和外墙腻子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
(2)核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单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是否有复检及处理办法等。
(3)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检验报告。
(2)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使用的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
(4)主要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4.1.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1.4.1地基压实系数试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粉煤灰地基及土方回填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分层填筑,夯压密实,现场分层取样,实测试样的密度、含水率,据此计算压实系数。
(2)设计未提出控制干密度指标的工程,在施工前应对填料做击实试验(粘性土)或砂的相对密度试验(回填砂)确定其最大干密度ρd,max,再根据设计压实系数,分别计算出填料的施工控制干密度。
(3)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粉煤灰地基的取样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 m2以上工程,每300 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土方回填的取样数量应按协议规定,协议未规定的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4)环刀法取样应在每层压实后的下半部,含水率及环刀法密度试验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两次测定的差值不大于规定时,取两次测值的平均值。
(5)密度及含水率试验、灌水、灌砂法密度试验、击实试验、砂的相对密度试验及压实度试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4.1-1~6。压实度试验报告应附分层取样平面示意图。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设计图纸、施工记录、试验报告、检查回填是否按层取样,检验的数量、部位、范围和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若干密度(压实系数)低于质量标准时,是否有补夯措施和重新进行测定,或其它技术鉴定和设计签证确认。
(2)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完整,计算数据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3)核查设计未提出控制干密度指标的工程,是否通过试验确定施工控制干密度。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按规定取样试验或取样数量、部位与规定严重不符。
(2)试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又无补夯措施和重新测定,或其它技术鉴定和设计签证确认。
(3)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所缺项目造成试验报告不能对应实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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