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者言“利”,是天经地义的事。但获利的基点、获利的手段、获利的程度,等等,值得深入考究。
一般而言,获利的基点,应当是共赢,主观上可让自己生活得更好,客观上能促进他人幸福,进而“涓涓细流汇成大海”,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用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来说,就是要实现“帕雷托改进”:一项政策使参与者都受益。这也可以应用到商业决策活动中来)。主客观必须统一,共赢才会实现。只想着自己获利,而忽视别人的利益,即便最终能够获利,也是一时之利,难以持续,难以长久。我想,稻盛和夫先生一再强调的“利他”主义,应该就是这个意思吧!
关于获利的手段,每个领域、每个行业、每个企业,乃至每一个具体的经营者,都会有不同的方式。但万变不离其宗,最核心的在于两个关键词:一曰“合法”,一曰“合情”。所谓“合法”,这个不难理解,不外乎就是要遵循和遵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法”的条文规定,是高压线,挨不得、碰不得甚至近不得,否则,对自己、对企业都可能造成重大伤害乃至是灭顶之灾。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对“法”的敬畏、尊重和严格遵循早已是个人或企业的基本素养,尤其应当依法经营。所谓“合情”,就是要考虑情感的因素。商业贸易活动,本质上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和,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必然少不了情感因素。总体而言,“法”是不近人情的,常给人冷冰冰的感觉。所以有人说,“法”是没有温度的,但正是这样的无温度,才会使人敬畏,产生威慑作用。在法的框架和边界内,有着广阔的弹性运行空间。在这个空间内的所有商业活动,都是合法的。这些合法的商业话动,有些却不一定合乎人们的情感认同和体验。对于在商者而言,口碑是极为重要却不易获得的成功元素,有了好的口碑,往往就有了源源不断的“利”。而口碑,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人与人之间的长期交往中的感情积淀。所以,在“合法”的前提下,要讲究“合情”。特别是在中国这个延续了数千年的人情社会中,重利也重情的商人,才会被社会所高度认同,被人们所广泛赞许。从另一个角度看,“合情”,也是对稻盛和夫先生在《活法》一书中反复谈到的“积善行善”的诠释。
至于获利的程度,简单来说,就是在商者既要懂得“让利”,更要善于集小“利“成大“利“。让利与利他、与合情合法,内在联系又有所区别。他们之间互为影响,在根本目的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共赢。区别只在于自己能掌控的幅度可变,对方以及他人的观感有别。让利,是在属于自己的利润中拿出一部分来让给对方,前提是有自己须得有“利”;利他,是首先考虑别人能否得利,自己是否有利倒在其次;合法合情,强调的是“利”的正当性,利多利少不是考虑的重点。比方说,在某次商业活动中“利”有十分,在商者在一分到十分之间选择获取多少为好?有的会选择得十分“利”,有的会选择少得一些甚至只拿一分利。哪一种更好呢?就单次而言,得十分利似乎是最佳选择,但商贸活动又有哪一项是一次性的呢?事实上,无数先贤和成功人士反复告诫,“一锤子”的买卖做不得。因为,别人会在你一次得十分利的选择中看到你的贪婪,看到你的欲望无边。而这些,不仅有悖商业的基本要义,也是与社会所认同的道德规范格格不入的。在商者作出这种选择,从长远看,无异于商业自杀行为。总而言之,“让”的幅度,是能保证自己的正常运转,并能够有一定的利润积累,从而细水长流,积少成多,集腋成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