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
问题一
若法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B公司收取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销售方,以及货物的进口方。因此,B公司作为购买方收取A公司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二
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条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违约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但是第10条列举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中倒也不包括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约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3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称“其他支出”作了进一步的界定,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这里强调其他支出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和“合理”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56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不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公告废止了。
税前扣除办法虽被废止,不过根据上述三个法律规定透出来的理念看,违约金是被认定为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的。
中国注册税师协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第35条规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该指引虽是行业协会的执业规范,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但是其思路一与上述法律文件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
综上所述,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与正常的经济活动相关,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A公司可以凭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以及支付凭证作税前扣除。
问题三
若法院判决A公司向B(假定B为个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A公司在向B支付违约金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采取完全列举的方式,违约金明显不属于第(一)至第(八)项所得,那么它是否属于第(九)项“偶然所得”的范围呢?
再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对偶然所得的界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根据这个规定仍不能确定违约金是否属于偶然所得,但是第6条在最后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即“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在税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中,与违约金有关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内容如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但是这个文件已经被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废止了,税务机关是不能根据这个文件的规定对B的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除了上述文件之外,税务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台其他关于违约金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规定。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因此,B获得的违约金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A公司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四
若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A公司收取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进一步规定,“条例第6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可见,违约金属于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
问题五
若法院判决B公司向A(假定A为个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A能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由于我国对有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进行严格限制,上述规定是不能适用于个人发生的其他应税行为的。
因此,A个人不能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也不能申请税务局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