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本是一个温馨美好的代名词,在我们映象中往往浮现的是父亲宽厚的肩膀和对子女无微不至的关爱。但是,对于长沙的女孩阿美来说,父亲王某确是她的噩梦。
一审法院认定,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增城区新塘镇某村的住所内多次强行与被害人阿美(1994年生,被告人王某的大女儿)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阿美数次怀孕流产。
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的小女儿阿如带朋友被害人晨晨(女,1995年生)到上述住所后,被告人王某支开女儿后多次强行与被害人晨晨发生性关系。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胁迫等手段多次强奸幼女及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王某强奸小女儿阿如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被告人王某从亲生女儿阿美尚是幼女时开始多次强奸,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致被害人阿美数次怀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强奸被害人晨晨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年。
在提起诉讼后,王某不服并提起上诉:家里人多不具备强奸客观条件 请求改判无罪
审理:总在女儿单独居住房间过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王某对被害人阿美实施了强奸行为。
被害人阿美陈述,王某在几年的时间里多次对其强奸,王某妻子的证言证实王某总是在被害人阿美单独居住的房间里过夜,其也感觉不对劲。
医院出具的病历证实被害人阿美在该医院住院进行过人工流产,并从侧面证实被害人阿美并非第一次人流,病历上有王某的签名;王某亦承认是其单独带被害人阿美去医院进行人流手术;被害人阿美曾向妹妹、母亲及其他亲属提及被其父王某强奸;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上诉人王某曾多次强奸被害人阿美并致其怀孕流产的事实。
被害人阿美开始遭受性侵时年纪尚幼,懵懂无知,不懂求援;后因经常遭受性侵并怀孕流产,但基于羞耻、家庭伦理等原因未报案;在忍无可忍之时才向母亲求援,却并未获得支持与帮助;其犹豫再三选择报案,其矛盾的心理过程符合长期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
是何等的兽性才促使王某做出这等灭绝人伦的事情,阿美尚是幼年便开始对其实施强奸,并且还是自己的亲生女儿。
现在中国的性教育普及及其不完善,致使多数孩子在幼年遭受性侵时懵懂无知,不懂求援, 长大后,势必对其身心造成很大的伤害,在此小编呼吁做家长的更应该认识到性教育的重要性,希望以后不再发生此等及其危害社会道德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