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贵阳某大专在校学生。小王家庭经济拮据,为了减轻父母的经济负担,小王在暑假期间到一家汽修厂勤工俭学,实习不到半个月,有次在给车辆钣金的时候,被车压断手指,厂里面将小王送到医院,支付了1万元医药费后便没有再出面,剩下的医药费由小王自己支付。小王出院后,找到汽修厂,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赔偿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护理费、停薪留职期间损失等各项费用,汽修厂认为小王只是在校学生,不是法律上的“劳动者”,无权要求认定工伤,汽修厂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宋敏刚律师认为:在校学生利用假期勤工俭学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类情况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必须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责任划分,如果小王是通过学校推荐进入汽修厂的,学校是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本案小王是通过毛遂自荐到的汽修厂工作,与学校没有关系。目前法律法规对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范,1995年劳动部颁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法律条文已经否认了在校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不得不承认,本案汽修厂的说法是有据可依的。小王受伤虽然不能认定工伤,但与汽修厂存在劳务关系,依然可以要求汽修厂承担雇主责任,并按照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宋律师建议,针对这一情况,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实习生保险制度转嫁风险,所有开设实习课程的学校强制为参加实习的学生购买这类保险,投保费可以考虑由学校、政府、学生各自承担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