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我们常常提及公司,一个公司由股东、公司权力机关、员工、公司资产等组成。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们经常会听说,某某是这个公司的法人,其实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某某可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并不是简称为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狭义上说是指这个公司。那么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具有什么法律意义呢?
二、案例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仪器,A公司是买方,B公司是卖方。A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仅有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某的签名。A公司因故未能支付货款,并称公司没有加盖公章,不应承担付款义务,而c某则称是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责任,该案应该如何认定责任主体呢?
三、法律规定
上述案件,A公司没有盖章也需要承担责任。
(1)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签名、按指印,合同已成立。根据《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2)c某的行为是代表A公司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61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盖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3)存在例外情况,不需要由A公司承担责任。若在订立合同时,B公司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某超越其权限签订合同的,比如B公司明知A公司在买卖交易中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的,而c某并未提供股东会决议,此时A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概述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即便没有公司的盖章,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由法人承担法律责任。例外是民事法律活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是越权代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