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从业的小伙伴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形,某位银行的客户经理向用人单位提出了辞职,但是银行却以需要审计为由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甚至有些银行为了限制员工离职对员工下狠手—作出开除决定,这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呢?
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便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说,如果银行职员在2018年1月20日向银行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话,在2018年1月19日便可以离开单位了,银行也可以停发2018年1月19日的劳动报酬了。对于银行职员来说要注意1要提前三十日;2书面形式提出辞职;3留取提出辞职的证据,如当面递交离职申请的话,最好让工作人员给出具一份回执单。如果采用邮寄送达的话,注意要采用邮政速递的EMS邮寄,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中国邮政是唯一有信函寄递业务资格的主体,为了防止效力质疑还是用邮政速递稳妥点,另外最好去邮政网点盖邮戳邮寄并留取复印件。当然还有其他的固定证据的办法,那都是在这两种方式无法达成目的时的小道了,在此不再赘述。
现实中,银行有时会以银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为由提出银行职员名下还有不良贷款没有请收,所以不能办理离职手续。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都规定了劳动者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在法律赋予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情形下,任何单位不得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限制或剥夺。
2如果银行不给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还是要先与银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提起仲裁,但是提起劳动仲裁是一个比较漫长麻烦的路径。
3银行在职员提出辞职后能否对职员作出开除决定?
许多银行在职员提出辞职后,根据规章制度对于职员作出开除决定。如果从解除劳动关系效果上来说,这是毫无疑义的。劳动者提出辞职是以通知产生法律效果,如果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按照法律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在交接工作之后,三十日期满便可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这项权利从法律性质上讲是形成权,也就是说劳动者单方通知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银行提出的不良贷款未清收不是阻却银行职员行使该项法定权利的事由。
4如果银行在职员提出辞职后作出开除决定怎么办?
从劳动法角度来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山东省高院曾经出台过指导意见,如果法院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的开除决定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可以予以撤销。根据这些规定呢,银行职员在遭遇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开除是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维护权利的。从实务中,上海地区的法院、山东地区的法院也都持这种观点。
但是呢,现实中有一种特别可怕观点,就是我之前讨论用人单位罚款权时说过,法院来一句这事我不管。这个是很可怕的。
如果是我推断的也就罢了,偏偏现实中真的出现了。广东省广州市中院做出过判决,大体上的观点是这样的,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因其对国家金融秩序、金融风险有直接影响,故对其从业人员具有比其他行业更为严格和特殊的监管方式,银行业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行业管理规定,接受金融行业监管措施。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2013]255号)》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作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的规定,金融机构有权在职员离职后作出责任认定。责任认定属于企业自主管理权范畴,系行政管理中对员工在职期间违规失职行为的认定,已不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故处分程度是否合理法院不予审查。劳动者不服处分决定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或要求其上级银行进行重新审查,或向证监会、银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监管机构寻求权利救济。讲真,我认为这个判决是有认知错误的,广州两级法院搞混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2013]255号)》中规定的问责方式和责任认定两个概念,责任认定是确定是不是有责任的问题,问责方式是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处理的问题,认为问责方式里的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决定不予审查实际上就是变相承认了这个规定里的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法意义上的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同一概念了,实际上,这个规定里的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劳动法意义上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那么在劳动者离职后,即便银行作出责任认定也由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能再采用解除劳动合同这种问责方式了。
纵容银行对于员工作出开除决定是可怕的,因为这个开除决定如果通报银监会的话,员工在银行业基本上从业无门。所以还是建议法院不要出现广州法院这种情形。
其实这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2013]255号)》的问责方式里还有个概念很有意思,责令辞职。责令辞职到底是劝退还是解雇呢?说是解雇吧,还是辞职。反正我是从劳动法意义上是没搞懂。
好,今天就梳理到这里吧,改天再从银行的角度梳理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