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常擅自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 非法转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施工人,并允其挂靠经营,实际施工人为完成工程又向第三人借款,债务最后得不到及时清偿时,承包人是否应对此款项向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要旨:
建筑工程中的承包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与实际施工人通谋订立项目承包协议,将原本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分包,并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其工程项目部的名义挂靠施工,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无效。
实际施工人为完成该约定的工程事项向第三人借款,工程项目部同时又为该借款之偿还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情形下,若借款用于工程且未有清偿,而承包人一方实际分享了该举债利益,则承包人应当对诉争借款之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若债权人明知工程项目部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内设职能部门而接受其保证,该保证行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债权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不承担与保证相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