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我在某闺蜜群里与朋友讨论养生的问题,大家觉得晚上11点睡觉,早上7点起床是比较健康的生活方式。
然而,其中一位刚入职互联网企业的朋友忽然蹦出一句“我晚上一点半睡觉,早上也得七点起来”,我问她“一天只睡5个半小时不累么?”,她说“很累,但是每天加班到11点半,不舍得太早睡……” 。
在当今内卷激烈的时代,什么996、007的概念充斥市面,特别是与互联网沾边的公司,相信没有几个是不用加班的。虽然大家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了,有些人觉得工作不开心就不干了,但是更多的人更加珍惜工作的机会,生怕表现不好,就丢掉了饭碗,因此,就算公司没有明文要求强制性加班,但是工作任务就这么繁重,不加班根本做不完,很多人只能够回家自行完成“份内工作”。这必然会导致相当一部分人长期超时工作,而为了弥补这些时间,只能压缩自己睡觉的时间。
笔者最近也在看中医调理身体,医生总免不了附带“少熬夜,多休息”的嘱咐,我也咨询过医生,如果长时间的熬夜,休息不足的话,会有什么后果?医生答曰,这将可能会导致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比如精神不集中、胸闷、失眠、头痛、头晕、健忘、免疫力下降、盗汗等症状,严重者还将可能会影响到脏器的功能,比如心肺功能减弱等。而且长期睡眠不足带来的伤害,是无法通过补觉来抵消的。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某劳动者需要长期超时工作,把身体熬坏了,某夜在家里猝死了,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
答案恐怕会令大家失望。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
因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需与工作有关。其中:
(一)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情形:
1、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3、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发生在工作场所外的情形: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特殊情形
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长期超时工作、休息不足导致的突发疾病致死,确实不在法律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范围之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这部分不幸劳动者的家属就维权无门了吗?那倒不至于。
如果不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而家属虽无法就此提起劳动仲裁,但仍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用人单位侵害死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
据以往判例,人民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1、死者长期加班的原因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密不可分?
2、用人单位对死者的长期加班行为是否知情且同意?
3、用人单位在死者的加班行为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或存在过错?
4、死者的长期加班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一般引发猝死的原因往往与死者个人身体素质、身心调整及日常生活安排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及一定的偶然性,因此,如查明用人单位存在一定过错的话,法院一般会酌情判令用人单位对死者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很少有判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据笔者所查询到的判例来看,以判承担20%-30%责任的为多)。
当然,所谓的事后维权,其实也只是对未亡人的一些心灵及生活上的微小安慰而已,远远不足以弥补亲人骤然离去的悲痛。
因此,笔者劝告大家,热爱工作是美德,但是也要主要劳逸结合,千万不要为了做中国好员工而过度透支自己的身体,稍有遇到身体不适的情况,务必马上寻求医务人员的帮助,切莫死扛;另外,也奉劝广大用人单位,如果能够更科学地安排工作任务,多点关怀员工身心健康,定期给员工进行体检及时发现潜在疾病,增强员工归属感,那么相信企业必将能持续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