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隐瞒信息网上征婚,被骗女子公布聊天记录是否侵权?

       随着熟人社会人际圈的缩小,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云相亲”“云恋爱”成为当下年轻人交友的一种新方式。而网络交友平台的逐渐成熟,也为当下单身青年群体寻求私密空间、追求自由恋爱提供了重要途径。但是,由于虚拟空间与现实生活中的个体不能完全对应、“云相亲”平台核实信息真假的能力有限,容易导致相亲一方基于错误的信息而做出错误的判断。看似浪漫的网络“云相亲”“云恋爱”,实则隐藏着诸多风险和纠纷。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赵某以单身的身份在婚恋网站上征婚,与丁女士相识。同年5月,两人确认恋爱关系,8月,丁女士发现赵某是已婚身份。赵某告知丁女士,他与妻子性格不合并已分居,正着手通过诉讼方式与妻子离婚。丁女士信以为真,两人继续维持恋爱关系。2020年年初,丁女士怀孕。同年1月17日,丁女士因宫外孕入院手术,后赵某提出与丁女士分手,承诺补偿丁女士100万元,并出具欠条。

  两人分手后,丁女士并未拿到补偿款。2020年5月,丁女士将赵某署名的欠条和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邮寄给了赵某所在公司的领导。2020年6月11日,丁女士在赵某公司玻璃上张贴有关赵某“道德败坏,冒充单身上婚恋网骗财骗色。骗钱借钱不还,无耻无赖”等内容的资料,并将欠条和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一起张贴在玻璃上。

  赵某认为丁女士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要求丁女士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法院认为

赵某已婚却在征婚网站上觅友,并与丁女士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男女交往虽然属赵某的隐私范畴,但他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有损社会群体利益,所以对赵某该项隐私的保护应有所限制。赵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丁女士的行为对其名誉造成的具体影响,所以赵某的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瞿叶娟表示,隐私权保护范围具有一定限制,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维护作为一般原则,在隐私权保护上也是不能例外的。婚外恋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应受到谴责;但是婚外恋属于个人私密活动,考虑到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应不得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布。是否构成侵权还应结合公开范围、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

  “部分人在互联网络里往往倾向于美化自己,存在虚假的角色设置,虚拟的形象与现实可能存在出入。‘云相亲’的参与者在知情后应理性判断并做出正确决定,以免让自己陷入不利局面。”瞿叶娟提示,网络交往需要提高警惕、保持理性,莫要被他人虚拟的“光环”蒙蔽了眼睛,错误地处分了自己的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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