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给予了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尤其是在财税优惠上。针对自行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国家实施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超过3%的部分进行退税,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对于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汽车电子、通信设备、工业控制、航空航天和现代医疗设备等领域),这些软件虽然是硬件设备的一部分,但也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同样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一、政策依据:嵌入式软件适用即征即退
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简称“100号文”)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指的是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起销售的,构成硬件或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这意味着,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嵌入式软件产品。
二、适用退税的嵌入式软件范围
嵌入式软件虽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主要适用于三类产品: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进口软件的本地化改造、以及受托开发的软件。企业在申请退税时,通常需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来证明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此外,这一政策仅适用于境内销售的软件产品,外销产品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而是适用出口退税。
三、如何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额?
1.即征即退税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 3%
2.应纳税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销项税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 13%
四、软件与硬件分开核算,明确开票金额
为确保嵌入式软件享受增值税退税,企业应将软件与硬件分开核算。会计科目可以设置为:“主营业务成本/收入-内销-软件/硬件”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内销-软件/硬件/公共部分”。这样可以分别核算销项税、进项税,以及公共部分的进项税金,并填写《增值税进项税金分摊表》以便退税审批。
分摊进项税部分,如办公费等无法归类的费用,应按照软件与硬件销售额比例进行分摊。开具发票时,建议明确软件名称、版本号、销售额和税率,确保与客户事先沟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