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胆壮起来。10%会保障它在任何地方被使用;20%会使它活泼起来;50%的利润会引起积极的大胆;100%会使人不顾一切人的法律;300%就会使人不顾犯罪,甚至不惜冒绞首的危险了。”——马克思《资本论》
从有了贸易活动开始,资本就不断的被人所诟病。资本,或者说交易一定是罪恶的?并不一定是。在古今所有伟大人物所批判的资本,不过是不折手段的逐利而已。但是在一个无序的状态下,所有人都会不择手段的谋取利益,到了一定的阶段,就会有行为规范来规范商业行为,如果规范也行成不了商业规范,就会有严格的法律并保证有效的实施,最终才能形成稳定的市场和商业秩序。这一阶段的形成有个漫长的过程,有的国家还没有形成。这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分为三个阶段:商业前秩序、形成中的秩序,秩序的发展。对于商业的繁荣和发展,秩序是必然也是必要的因素。我们必须要详细探究这几个阶段各有些什么特点。
一商业前秩序
前秩序的含义,在于秩序还没有创立起来的缘故。目前在世界上除了经济十分落后的地区或者原始部落,应该是基本消亡了。因为这个阶段是从原始部落的物物交换开始到固定的货币产生而结束的。因为没有固定的计量标准,所有容易产生误差,一切的东西都以需要为标准。这其中的漏洞和投机做怪的机会就很多。慢慢的人们就把交换的东西固定在一种比较贵重又难得的东西,货币就产生了。货币产生了,就必须要有一定的规划秩序,比如对于货币的质量、如何分割、生产。什么样的物品根据稀缺程度、社会劳动生产时间,质量、等一系列标准来规定物品价值多少固定的货币。对应的是商业规模的扩大,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这样,商业行会就建立了。法律法规就建立了。固定的商业场所也出现了。社会就从最初原始的商业前秩序过渡到形成中的商业秩序这一阶段了。
二形成中的秩序
有了固定货币,就跨越到形成中的秩序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出现了更为严重的现象。在形成的秩序中,虽然有行规,但是弄虚作假十分猖獗。虽然有法律,有的法律还很严格。比如《唐律疏议》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八十”。就是说贩卖假货,被发现,要打80大板。更不用说进行更严重的非法商业活动了。但是,由于国家的行政力量的空虚和其他原因,法律执行不到位,和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监察机制,导致不能有效的发现惩处。就根本没有办法对于,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有效惩处和震慑。另外由于法律的条文缺乏实践性,往往看起来很严厉,但是在具体的细则上没有办法得到有效的实践,这就使得法律根本没办法落到实处,因为法条模棱两可。这样的商业秩序,不仅仅体现在中国的“亚细亚官僚主义时代“”(就是我们专家说的封建王朝时代,但是我觉得其他专家把从秦到满清的这一段时期称为亚细亚官僚主义时代比较贴切)。在现在所有商业秩序没有完全建立的发展中国家都有这样的体现。可以说这些国家或多或少现在都明白商业秩序对于商业繁荣的意义,所以都在积极努力的想通过各种方法来推动商业秩序的建立。然而,商业秩序的建立,也只是在一部分国家得以建立。可以推想,那是不容易的。
三商业秩序
商业秩序分为几个方面,法律,监督机构的有效行政。从德国对于食品安全的措施就可以看出,德国的商业秩序。德国从1879年制定《食品安全法》开始,对于食品安全的立法已经多大200多个,德国的食品监督机构最高机构是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食品的产地到终端每一个环节都有部门负责。那么他们的行政效率怎么样呢。从定居德国的华人的文章来看,如果你吃坏了肚子,你怀疑是食品有问题(当然了,你全吃了,一点剩余食物都没了,你还举报个毛线啊),可以马上拨打24小时举报电话,就会有食品警察跟你联系,取走你剩余的食物进行检测,会第一时间把检测结果告诉你,是食物的问题,会马上进行处罚。在这样的商业秩序的熏陶下,如果你违反了商业秩序,你就没有办法在这个社会继续从事商业活动。比如,德国最大的面包制造商穆勒,因为被食品安全部门查到生产车间有蟑螂和老鼠屎。导致所有面包被召回,除了罚款,另外损失了数百万欧元。但是他最大的损失是失去了消费者的信赖,所以他最终申请破产。商业的尊严和商业的秩序在这里体现的淋漓尽致。
至此,我们也应当明白了。欲现商业之规,必立商业秩序;欲富国富民,必立商业秩序,欲护亿万黎民,必立商业秩序。商业秩序是多么的广大啊。商业秩序又是多么难建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