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申诉的概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均可以提出申诉。
二、刑事案件申诉的基本程序
1、申诉的时间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的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
2、申诉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申诉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近亲属指的是:夫妻、父母、同胞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同于上诉,上诉必须经得被告人同意,申诉则不同,由于近亲属有独立的申诉权,因此他们进行申诉时无需当事人同意。
3、申诉的形式要件
1)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的申诉书;
2)有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
3)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
三、审查法院
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法院审查处理。
四、申诉被驳回后还可以再申诉吗?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法院、上级法院、最高法院、上级检察院、最高检察院等。上述司法机关在接受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之后,要对其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后认为申诉的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且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应当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否则,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驳回申诉或者不予重新审判。
申诉是为了解决错误裁判,不限次数,申诉被驳回以后,如果申诉人有大量事实、确凿的证据说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仍然可以继续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