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原文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总则编解释·原文
第二十六条 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
笔记
1. 主旨
紧急情况下的转代理
2. 转代理(复代理、再代理、次代理)
1) 是什么
代理人为实施代理事项的需要,以自己的名义选任新代理人,并将代理事项委托新代理人代理的代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为本代理(原代理),被代理人与新代理人之间为转代理(复代理)。
2) 特征
a. 以本代理存在为前提。如果没有本代理,就不可能有转代理。
b.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委托他人代理原代理事项。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选任,则不属于转代理,而是在被代理人与新代理人之间产生一个新的代理关系。
c. 转代理人行使的是代理人的代理权,代理人的代理权不因转代理而丧失。
d.转代理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转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事实法律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如转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则不是转代理,而是属于代理人与转代理人之间的一般代理。
以上特征表明,合法的转代理,以代理人名义为代理事项选任的新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效果可以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 转代理合法的条件
a.被代理人允许,即被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为什么?因为代理关系一般建立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信任的基础上,如代理人转代理时,被代理人对转代理人不一定具有信任基础,故需经被代理人允许
b. 出现紧急情况,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允许。紧急情况的认定条件如下:
• 因特殊原因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疫情防控,如因确诊新冠或成为密接被治疗或隔离。
• 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果还可以通过电话取得联系,此时转代理,不合法。
• 必要性判断:如果不及时转代理,则会给被代理人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
4) 转代理的法律效果
a. 合法的转代理
•被代理人与转代理人之间
-转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被代理人可以越过代理人,指示转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代理人与转代理人之间
-可以基于自己的判断指示转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人指示冲突时,转代理人应优先按被代理人的指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
-原则上,转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出现问题,造成损害,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有两种情况代理人需承担责任:其一,代理人对转代理人选任不当,如转代理人无法胜任代理事项;其二,转代理人依代理人的指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应对指示承担责任。
b. 不合法的转代理
• 转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代理人应对转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3. 案例
(2021)川01民再202号
法院认为,李佳主张其系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而转委托向静姝购买案涉资管产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关国芳、李忠敏、梁婷婷向李佳转款450万元的时间是在2016年12月16日,金燕转款130万元的时间是在2016年12月19日,何刚分14笔转款70万元的时间是在2016年12月21日,而案涉资管产品成立日期和备案日期为2016年12月27日。李佳收到最后一笔转款到案涉资管产品的成立时间较短,且期间还有两天是周末,而购买案涉资管产品还涉及现场风险评测、审核等程序问题,因时间紧急,加之向静姝的工作地点与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较近,办理购买案涉资管产品更为方便快捷,李佳主张其系在紧急情况下转委托给向静姝办理案涉资管产品的购买理由合理,应予采纳。
参考资料:
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使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