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有一种官职叫不良人【1】,他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不良人的主要职能是侦缉逮捕,发现社会中的违法犯罪现象然后予以预防,整治。从而使社会变得更加稳定。在《唐五代语言词典》“不良”条:“唐代官府征用有恶迹者充任侦缉逮捕的小吏,称为‘不良’,俗又称之为‘不良脊烂’,其统管者称‘不良帅’【2】。说明最初不良人是由社会上有恶迹者来担任。社会上的恶迹者在当地有一定的威慑力,可以更好的去发现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也可以更好去整顿当地的不良行为;在另一方面朝廷可以更好的约束和监督这些恶迹者,削弱一部分不安定的因素;同时节省了政府的开支,也省去许多琐碎的管理;从而使社会达到一种稳定。这种用地方势力治理地方的方法比用国家官员治理地方的方法远远有效。
从官职上来看,不良人这一官职在唐六典中并没有记载。因为唐六典是记载唐代官职的史书,说明不良人在唐代并不属于官这一层,而是属于吏这一层。在中国古代吏并不是国家编制的官员,吏是为官府服务。所以不良人在官吏体系中类似于捕快。
在唐代的行政机构是以三省六部制为核心,依据历朝历代的惯例和经验都会衍生出一些具有执行监察,侍从或其他功能的机构。而不良人就是从三省六部制中衍生出来的执行任务的官吏,他们大都来自于基层,也更容易去发现社会中的问题;也可以更好的与百姓交流。他们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奠基石。
参考文献:
(1)《唐五代语言词典》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 1997
(2)清 梁章钜 《称谓录·隶》引《说铃续》:“缉事番役,在唐称为不良人,有不良帅主之,即汉之大谁何也。”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