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通过广泛开展试点工作,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2019年经过修订后的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进行了制度明确和规则设定。这一结果并非一蹴而就,早在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中我国便首次提出“逐步建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将该问题进一步明确,后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并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在当年授权包括宁夏平罗县在内的全国33个地区为试点共同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路径。截止目前,各试点地区因地制宜,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也为其他地区后续开展入市积累了良好经验。
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后,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作为农村最重要和最稳固的生产要素,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迁出,留下了大量空闲的宅基地等闲置土地,而这些土地经过整合可以被纳入到集体用地的范畴内进而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因此通过就地入市或整治入市等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盘活农村闲置土地,得到土地效用的最大化。此外,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对于扶持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有着重要作用,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入市,通过招商引资,发展产业获取收益,释放农村土地改革红利,增加村集体收入。而在此过程中,村民将受惠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不但可以共同分享入市收益,还将获得大量就业机会,让村民“出得去,回得来”,一定程度上解决空心村问题。最后,入市改革将大力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成为城乡有序发展的重要平衡和调整因素,对于稳定农村、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践中,宁夏以“四权改革”工作为抓手,鼓励各市县因地制宜,积极响应,建立健全入市管理方案和实施细则,不断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机制,并充分尊重基层首创,对实践中证明切实可行的做法,及时总结宣传,充分调动了集体经济的活力和积极性,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宁夏经验,为促进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富裕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此次新发布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程联合监管机制,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规范了土地交易、用地登记等服务,并就后续土地增值收益的利益分配做出了指导,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相信以此为契机,未来宁夏将在深化土地权改革,推进乡村振兴和城乡协调发展方面创造更多突出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