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全网被南方周末的一则报道“刺死辱母案”引起了轩然大波。诚如凤凰评论所言:弱者在极端境地里的遭遇和反应,总是能够引起共鸣。
当我第一眼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我的第一反应是:这个世界怎么不是像我听到的那么美好?朗朗乾坤,法的精神何在???我们很容易去设想,当自己是案件当中的那个儿子,面对至亲受辱,会是怎样的反应?我翻看了好多包括公众号,新闻客户端的关于此事的看法,觉得人民日报的一则网友戳中了我们的内心:辱母不护,国家何御???如果一个人在这个世界上连自己的母亲都没有办法保护,那何谈去保护自己的国家???
写作其实搁浅了很长一段时间,但是现在还是拿起笔来,写下了我的理智但有愤懑的内心真实。
首先借助网上的资料还原一下当时的事情:
苏银霞和于欢是一对母子,家住在山东某地。苏银霞向吴学占借了135万元高利贷。她在还了184万元和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之后还欠17万欠款。为了逼债,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
深感恐惧与绝望的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过来了解了情况就离开了,苏银霞试图跟警察一起离开,却被吴学占拦住。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明显的警察不作为。这不是受害人唯一一次被警察丢下。
第二天,催债手段升级。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员,母子二人被控制在接待室,用尽各种污辱手段,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儿子于欢的面。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找人报警。民警来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于欢用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其中一人失血过多休克死亡。死者杜志浩为涉黑组织成员,被指曾经在2015年撞死14岁女学生后逃逸。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这就是整个案件的全过程。我不知道真实的情况是否真如网上所言那样,但我知道一个有血性的男儿必须会拿起刀枪,誓死捍卫自己的自己母亲的尊严。
一个公民,首先得是一个儿子。回到文前所述,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某位自己的身上,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母亲被别人欺辱,却得不到法律的正常的保护的情况下,你如果HTM能够镇静,那真真是一个没有血性和极其窝囊的儿子。
西坡说:每一个想要逃离北上广的人,都应该读一读《刺死辱母者》。因为你要回去的家乡,可能具有同样的生态环境。事实上,故事发生地正是我的家乡,我感到深深的耻辱。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审理此案之前,吴学占等人已被定性为“黑恶势力团伙”被警方摧毁。在11名黑恶势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势,否则便是以法律的名义逼迫公民做窝囊废。
法律本应援助受困的弱者,如果没有援助而迫使弱者自卫,应该反思原因。我并不主张自卫权是无限的,但法律应该充分体察自卫者所处的境地。一个救助不了弱者又不允许弱者自救的社会,是何其悲哀啊。
人民日报的一段话这样说:
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是啊,我们期待法律能够回应人心的诉求,也期待这个案件能够得到圆满或者说是应有的处理结果,同时更应该呼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普法行动,刻不容缓,法律是用来维护正义,保护正义的,法律更不应该跳过或者忽视里面的伦理问题。这件事情是16年发生的,为什么要等到在17年的今天被媒体曝光才会再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我想这也刚好映射出屋面这个社会的弊端,这都需要我们来反思:今后怎么更好的维护人的权利?
辱母不护,家国何御?出现了这样一种事情,我想我们做的不仅仅是作为一个看客,更应该去反思,更应该去行动,为的是下一次,没有这样的悲剧或者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如冲姐所说:让我们静等二审判决结果。
希望公义未死,良知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