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契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互换
6.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三)税率
3%~5%幅度税率。
2010.10.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凡米及以下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六)纳税期限
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
(七)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
十二、土地增值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一)应征: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4.除直系亲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人、公益性之外的赠与。
5.抵押期满以房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6.单位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7.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8.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产权属变化。
二)不征:
1.公益性赠与、赠与直系亲属或直接赡养人。
2.继承。
3.出租。
4.抵押期内的房地产。
5.房地产评估增值。
6.代建房行为。
7.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重组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产权属变化。
三)免征:
1.个人互换自有住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4.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
5.个人销售住房。
6.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三)税率
1.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不超过50%,税率30%,速扣系数0
2.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超过50%~100%的,税率40%,速扣系数5%。
3.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超过100%~200%的,税率50%,速扣系数15%。
4.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超过200%的,税率60%,速扣系数35%
速记:
增值比例50、100、200、200+
税率30、40、50、60
速扣系数0、5、15、35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扣系数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增清算:
一)应当清算:
1.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可要求清算:
1.转让部分占可售面积85%以上,或虽未超过,但剩余可售面积已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六)税收优惠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超过的全部计征。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免征。
3.因城市规划建设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免征。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5自2008年11月1日,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
(七)征收管理
一)期限: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
二)地点:房地产所在地。
纳税人为法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原管辖税务机关;不一致,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税务机关。
纳税人为自然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居住所在地一致,住所地税务机关;不一致,房地产坐落地税务机关。
十三、车辆购置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
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三)税率
10%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10%。
3.自产自用应纳税额=同类售价×10%。
4.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纳税额=购置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10%。
(五)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6.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
7.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讯(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
8.2021.1.1-2022.12..31,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
9.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
10.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
11.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纳税期限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
(八)纳税地点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分为:
①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四、车船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二)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使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税率
定额税率,题目会给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注:
1.当月取得当月计算。
2.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可退税,退税也从当月算。
3.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退。
4.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五)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免税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税
3.警用车船,免税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税
5.节能汽车,减半征收
6.新能源车船,免征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码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七)纳税地点
1.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3.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4.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所在地。
十五、印花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分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和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二)税目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11.产权转移书据;
12.营业账簿;
13.权利、许可证照。
(三)税率
1.0.05‰:借款合同
2.0.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3.0.5‰: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4.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5.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
6.每件5元定额税率: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1.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3.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4.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5.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免征
7.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1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8.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0.5‰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
(六)征收管理
办法:
1、自行贴花;
2、汇贴或汇缴;
3、委托代征,5%手续费。
地点: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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