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以下情形: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