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讲权威:不分清红皂白的“盲从”

法律的权威显而易见,这一点人人都能感受到。无论是中国法庭上威严的国徽、美国大法官的黑袍子、英国法官的假发,还是英美法律中的藐视法庭罪,都是在强调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虽然,我们都知道法律必须具有权威性,这样才能保证全社会都服从于这套强制性的规则体系。但是,法律的权威性,还是和我们常人思维和日常逻辑有很大的区别,甚至不可想像。

首先不是讲理,而是在何处讲理,在谁的地盘,谁作主。

很多人常说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但在法律人看来,有理未必能走遍天下。因为法律是具有地域性的规则,在什么地方就要遵守什么地方的法律。

作为法律权威的执行者,法定机构的权力范围就变得尤为重要。这种重要性首先体现在一个技术性问题上,即法律中经常提到的“管辖权”。律师打官司的时候,首先就要打管辖权这一点,确定在谁的地盘打官司。

比如,2014年,一对英国夫妇搬到了阿联酋生活。一般来说,只要一个人身处某国的疆域范围内,就要接受该国法律的管辖。所以,虽然这对夫妇是外国人,但是到了阿联酋,就得遵守当地的法律。这个时候冲突就产生了。在当地的伊斯兰教法律里,母亲并非天然享有对孩子的监护权,会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比如宗教信仰、居住地等。这位英国母亲因为不符合条件而丧失了对自己孩子的监护权。同样一件事,在一个国家是合法的,到了另一个国家就不是——这就是法律中管辖权的作用。

其实,不仅国与国之间如此,就算在同一个国家内部,法律也有可能千差万别。例如,在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各州都有针对州内部事务的独立立法权。因此,纽约、新泽西等东北部的州已经废除了死刑,而得克萨斯、佛罗里达等南方的州还保留着死刑。同样一名罪犯,在纽约州就有可能活命,到了得克萨斯州就得死。

对于法律人来说,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地方打官司,结果很可能不同。很多律师在打官司前会先在管辖权上做文章,甚至为了争夺管辖权无所不用其极。

讲一个有趣的案例,我们看看律师和当事人为了争夺管辖权,采用令人瞠目结舌的招数,

1959年,美国有一位乘客在飞机上不停地看时间,过一会儿就要问空姐:“有没有飞到阿肯色州?”

同行的其他乘客都很纳闷,因为这个航班是从田纳西州直飞得克萨斯州的,中间不存在转乘,飞机在阿肯色州根本不停。大家都在想:这个人是不是脑子有问题,否则怎么总问有没有飞到阿肯色州?

悬念很快就揭晓了。过了一会儿,空姐走过来对这个人说:“飞机已经到阿肯色州上空了。”只见他立即站起来,走向另外一位乘客,拿出一个信封说:“这是您的传票,请到阿肯色州法院应诉。” 原来,这个人是阿肯色州法院的工作人员,之所以登上飞机,就是为了送达传票。

收到传票的人非常震惊。他是田纳西州人,在伊利诺伊州的公司工作。为什么自己经过一次阿肯色州,就要受当地法院的管辖啊?

原来,收到传票的人所在的公司,和阿肯色州的一对夫妇有合同上的纠纷。本来双方应该在公司所在地伊利诺伊州打官司,但这对夫妇听了律师的建议,觉得还是主场作战比较好,想要变更管辖权,这才想出了个万米高空送传票的方法。

对方当然不愿意轻易就范,提出不能如此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坚持到伊利诺伊州打官司。于是这个案件的首要争议就变成了管辖权纠纷。因为涉及两个州之间的法律问题,案子打到了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最终裁决,被告是在阿肯色州境内收到的传票,阿肯色州的法院有管辖权,所以官司应该在阿肯色州打。这就是格利斯诉麦克阿瑟案。

看过这个案子,我想你已经理解管辖权在真实法律运行中有多重要了。

不管决策内容是否明智,都要尊重权威,甚至是“盲从”。

对法律人来说,首先要看作出决策的机构是不是有权拍板,而不是看它的决策是否明智。只要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决策机构哪怕作出了在旁人看来非常愚蠢的决定,整个社会也得予以尊重,而不得以不合理或者不明智为由弃之不顾。

我们都知道,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后,遭受了不少批评,其中就包括他总是作一些荒谬的决策。

比如,特朗普在2017年签了一份总统令,指名道姓地禁止7名伊斯兰国家的公民入境,这份总统令被称为“禁穆令”。禁穆令颁布后,全美国乃至全世界都炸了锅,舆论几乎都在谴责这一决策极为荒谬,是赤裸裸的种族和宗教歧视。

所以,当特朗普被夏威夷州告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时候,全美国乃至全世界都是满怀期待的:一帮学富五车、睿智明辨的大法官,总该整治一下这个粗野少文、无法无天的总统吧?

但判决结果却令人大跌眼镜,法院认为禁穆令是合法的。

为什么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认为,国会已经通过相关法律,授权总统根据自己的判断,拒绝那些会损害美国利益的人入境。无论总统禁止哪些人、禁止多长时间、采取什么方式,都是总统权限范围之内的自由裁量权。无论总统在其自由裁量权内作出何种命令,法院都必须予以尊重,而不能以自己的理性取代总统的判断。这就是法律人权威思维的体现。

虽然,我们在其他领域也有讲权威的思维,但是,都不像法律这样不分清红皂白的“盲从”权威。

比如在学术领域,我们也会推崇某个权威,信任他的判断。但在学术领域,权威专家的说法不过是研究的入口。学者们还是会不断质疑、验证,甚至要去挑战权威,而不是盲从。

因此,“盲从”权威在学术领域内是一种智力上的懒惰,意味着无法推陈出新、更新迭代;在法律领域内却是一种专业的纪律,意味着恪尽职守、依法办事。

在法学理论中,法律人的权威思维有个专门的名词来概括,叫作“内容独立”。其意思是,人们需要尊重法定权威机构作出的决定,而这种尊重与该决定的具体内容无关。

关于权威这件事,法律人有一种近乎固执的认同,因为在法律里,任何争议都要有个唯一的决策。在同一件事情上,哪怕有一个坏的决策,也比有两个好的决策更好。在无法得到“唯一正确的答案”的情况下,法律人追求的是“唯一确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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