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计划完成后,公司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激励对象能否进行确权之诉?
有些公司在做股权激励计划安排时,激励所用股权份额通常由某位股东提供,在激励期限内进行代持,而不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这就形成了股权代持之争,也就是隐名出资人能否转正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风险,且实际出资人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由此可见,股权激励计划通常由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激励对象也参与到企业管理活动中,基本符合隐名股东条件,可以要求确权之诉,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