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情合理与合法——《乡土中国》

“合情合理不应该合法吗?”换句话说,合法的不就是合情合理的吗?这是我在刚学法学这个专业时,便有的疑问。很多时候,似乎答案是肯定的,比如在刑法学中的很多判断是否犯罪的案例,我尝试着就可以根据合情合理来判断,如意外事件,在人们根本无法预断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不好的结果时,他不需要为这一结果负责,这个很容易理解,他做着大多数人都会做的“正常”行为,没有妨碍他人的权利,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好结果的发生就如名词中所说的,就是一个“意外”,于情于理,无过错可言,他当然不用为不好结果的发生负责。

若说是对的,我却又发现了不少不合情又不合理的事在法律上却被认为是合法的,或者合情合理的事在法律上却是不合法的,于是我在网上寻求解释,而得到的答案却是合情合理与合法间并没有必然联系。而读了《乡土中国》,我有了更深的理解。

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理解一下“情”“理”“法”的含义。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并不崇尚法治,法的代名词是冷酷,严苛,这从中国历史上的唯一一个崇尚法治的王朝——秦朝给后人留下的印象就可以看出。代之,则是自成一套礼治,而礼治的依据就是礼法,法律的效力源于人们对其惩罚手段的畏惧,礼法的效力源于对传统的敬畏,而非作为后果的“教化”。关于礼法,是千百年来形成的行为规范,扎根于人的一行一为中,我们应该遵守礼法,而没有理由,因为我们的祖辈依据礼法,达到了社会稳定,做到了“无过”,被证明是有效的。而我们所说的“情”  ‘理’就源于礼法,源于我们脑海中最单纯也是最稳定的、传承自祖先的、被时间检验而没有被淘汰的世界观,人生准则。我们在生活中判断一件事情是对的还是错的,很少有人会想着法条,以是否违法作为对错的依据,而往往条件反射,第一时间根据我们的“情”“礼”来判断。就像费老说的,法律的运用前提情景是“环境一改变,谁也无法依着法子应对新问题”。法是用来解决超越传统的问题,其复杂性超越了简单的对错。

礼法,也就是情理分辨对错,而法,在于厘定权利。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法基于情理又超越了情理。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各种复杂的问题很少是绝对正确或绝对错误的,单纯的判断对错是武断的,而需要更进一步的细分,以此来保障公平。在中国人的基因中,受传统的道德、文化影响,有“大是大非”的判别倾向,对就是对,错就是错,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公平的。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乡土社会分崩离析,人们离开世代依存的土地,告别男耕女织的生活模式,从熟人社会进入了陌生人的社会。“基于传统的情理的效力在一个变迁的社会中难以保证”,一个人在全是陌生人的环境中,人往往就会不断发现新的自我,突破传统的束缚,做出不合情不合理的事。

寒假同朋友去法院听了一个案子。主要的内容如下:老伴去世后,老太将老伴名下的房子在征得两个儿子口头同意的情况下,卖给了另一个人,后来,因为拆迁或房子涨价的原因,以房屋不属于老太完全所有,而是老太和两个儿子共有,老太无权卖出房屋,而卖房合同上仅有老太一人的签名为由,在“卖出房屋”几个月后反悔,并最终将事情闹到了法院。从情理上来看,尽管两个儿子没有签名,但都口头同意了,根据人与人诚信的原则,当然他们没有理由要回房屋,但在法律层面讲,却值得商榷,毕竟合同是否有效还不一定。这就是情理与法的冲突。在《乡土中国》中也有一个案例,说的是一个通奸的汉子被对方丈夫打成重伤,因为法律中没有通奸的罪名,却有故意伤害的罪名,因此通奸汉子没有受到惩罚,而丈夫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件事情在乡间掀起了很大的波澜。

传统的乡间伦理依旧存在于大多数人的心中,却又有部分人“先进”地学习了法律或者受到了法律的有悖于乡间伦理的保护,这就产生了情理与法的矛盾。法律因有悖于情理,很多时候在人们眼中,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人眼中,就是恶法,至少不是正义的化身,而使用法律的律师也往往被认为是搬弄是非之人。这就给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一个巨大的障碍。

究竟是情理迁就法律,还是法律迁就情理呢?学法懂法的人多多少少都懂得“法不容情”,依法办事,法律怎样规定就怎样行使,否则法律的权威就会动摇,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就难以维持,这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可是难道真的应该是机械、死板、形而上式的吗?不容情理吗? 中国传统“以人为本”,情理本身就在人们心中占据高地,法律迁就情理,似乎没什么不对。每年都会有几个案子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从好的方面看,是人民监督法律的实施,但从另一方面看,却不失为“舆论绑架法律”。

费老指出,“法治秩序尚未建立,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端却已发生”。特殊的过渡时代总会产生各色各样的问题,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聪明人的大国,钻法律空子的办法层出不穷。在我看来,不断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征程还需不断向前推进,使法治思想如同情理一样深入人心,使人们看问题的方式不再是“大是大非”,使人们相信法律,使法律贴近普通人民大众的生活,当然,法律本身也需要不断完善。我想,这些,都是这个特殊时代赋予我们法律人的光荣使命,我们将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国人民的思想发展史上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

我相信,在不远的未来,那个法治完善的时代,情理与法将不存在矛盾,他们会是我们社会稳定的两大支柱。

作者: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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