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七月,23岁的河南女孩闫某某因“河南人”身份求职被拒录,遂将招聘公司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原告闫某某诉称,其于2019年7月份曾向被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来登公司)投递简历,应聘法务、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喜来登公司在查看闫某某简历后,分别向其发出两份不适合此岗位的通知,不适合原因一栏理由只有三个字:“河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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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认为该公司因其是“河南人”而拒绝其参加面试,系地域歧视行为,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 [endif]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口头道歉;
2.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十五日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浙江日报》上向原告登报道歉;
3.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6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等一切与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192民初6405号)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11月26日审理该案,认定被告喜来登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动中对原告闫某某实施了就业歧视行为,损害了闫某某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利益,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对闫某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并酌情判决被告向原告闫某某口头道歉、在国家级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闫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0000元。
什么叫平等就业权?
通俗来说,就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或剥夺;
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给“歧视”作了一个更为规范的界定,表述为“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效果会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但是,对于一项特定工作基于其内在需要的任何区别、排斥或者优待不构成歧视。
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就业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对所有人都同等对待。
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企业招聘应注意哪些方面?
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对于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的立案和认定等方面或将比过去更为宽松,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平等就业权将更为便捷。
对于企业而言,在招揽合适人才的同时应当更为注意,避免就业歧视引发的法律风险。
例如,企业在招聘的过程中,通常会发布招聘简章或招聘广告,此时要特别注意,确保简章或广告的内容不含有各种各样的歧视性字眼或条款。
同时应注意,抵制就业歧视并不表示企业不能实行任何差别对待,也不是要企业作无条件的牺牲。毕竟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自主权,对于合理的用工需求进行必要的说明,如果差别对待是基于工作岗位客观内在需要的,就不属于就业歧视。
企业在招揽人才时应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就业歧视,这不但是出于法律风险防范的需要,也是企业贯彻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选择,更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