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地披露出干部档案造假事件时有发生。有改姓名的,有改年龄、工龄和党龄的,有改履历、学历的,有改身份的。想走捷径的干部对档案动了歪心思,实施造假,假的真不了,经不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造假的干部最终也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不仅损坏了自己的前途、事业和家庭的幸福,也败坏了党的组织纪律,影响到真干部的提拔使用,甚至影响到党的形象和事业,是党纪法规所不能容忍的。
干部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客观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干部档案体现了干部的基本诚信和档案的严肃性,反映了干部的综合素质、能力;实事求是的干部档案是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是实现民富国强的需要,容不得造假。但总有一些干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选择铤而走险,对档案进行“整容”,破坏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
近些年来,党和国家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从严打击干部档案造假行为,让干部档案造假无处遁形。2018年颁布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六章“十一条严禁”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对干部档案造假行为处分作出明确规定。其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同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对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违法进行了明文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对于违纪违法的干部档案造假问题,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决不手软,让胆敢档案造假的干部付出沉重的代价,形成强大震慑,让想档案造假的干部及时住手。(宋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