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一直在忙于开庭的事,我是原告,所有这些案子的证据收集、写诉状、立案、开庭等都是我自己一个人,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省钱,另一方面,是我参加了一个与我案子相似且是同一个被告的一审旁听,当时,感觉那个被聘请的律师在法庭上表现不咋样,由于自己有空闲时间,对法律有些了解,也想借此学习实践一下法律。
昨天晚上,我在回顾梳理我诉状里依据的法律时,发现有一个法律依据好像在2000年已经被国务院取消了,可我还把它作为主要的法律依据之一。
通过这件事,我觉得在经济能力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应该是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这样,可以提高效率和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