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读者:
这是来自何以宽的第52封信。今天,我主要同大家闲聊一下认知偏误这个概念的一点事儿。
什么是认知偏误呢?其实就是以主观印象而非客观事实为依据来进行一系列判断和决策。
更多的情况下,人都是偏向主观的。同时,这无可避免会造成认知偏误。
但是,我今天惊讶的发现:认知偏误这个东西并不是最可怕的,而是认知偏误中的认知偏误才是最可怕的。
故事是这样的。
在此之前,我和一个朋友共同关注和喜爱同一个微信公众号账户。这几天,这个微信公众号账户发布自己的微信个人号,原因是他的公司有点赞活动,他想号召网友为其点赞。
过了几天,我的这位朋友就靠近我一脸神秘的跟我说:我觉得吧,那个微信公众号账户的个人微信号应该是一个小号。
我就问他:那你的依据是什么呢?
朋友就说了:这还不简单。谁会把自己写的东西都分享到自己的朋友圈,这得是多么自恋的人才干得出来的事情了。
还有,他怎么可能为了一个公司的点赞活动就出卖自己的个人微信号。
嗯,他的话还是言之有理的。但是,你仔细观察一下就会发现:自恋或者是出卖这两个关键点,不外乎都是对道德价值的判断。
这是典型的文科生思维。他忽略考量的一个点是:理科生的思维,在这里更多的表现为市场的交换价值。
如何解释他这么自恋的分享自己的文章到朋友圈呢?因为他明白:只有尽可能的分享,它产生的价值才会越大。
最令咱们熟知的有六度分隔的社交流行理论,就是基于分享才有可能爆发的力量。
其次,如何解释他怎么可能为了一个公司的点赞活动出卖自己的个人微信号呢?
出卖,这个词的前提是假定这个事情对它毫无价值。事实上是,这是一个等价的价值交换。
如果有关注微信的生态趋势的人都多少会知道:微信的公众号账户打开几率已经越来越低了,而朋友圈一直以来都是文章分享的重地。
也就是说,朋友圈的曝光在这一时刻比公众号的账户曝光率可能更高。
试想一下:一篇文章是出现在万千折叠的公众号栏目里面容易被发现,还是自然的出现在自己的朋友圈有人格背书的情况下更容易被发现呢?
答案当然是后者。而这位网红,不过就是借着公司活动的契机自然导入用户而已。
同时,这一行为的本质更多的是一种市场的价值交换。网红通过在个人微信号导入用户,以获取朋友圈营销的红利。
同时,读者通过添加网红的个人微信号,也获得了更近距离或者更快速了解到该网红的情况等一系列价值。
也就是说,双方都是获益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又何来“出卖”之说呢?
但是,讲到这里。咱们千万不能怪罪我的这位朋友。准确来说,他是相当冤枉的。
为什么呢?因为他对于以上我所解释的依据的知识背景可能一无所知啊。
试问:咱们怎么可以指责一个不懂微信营销的人理解市场价值互换呢?咱们怎么可以指责一个不具备互联网思维的人懂得分享呢?
同时,咱们必须很遗憾的告诉他:这就是他的认知偏误中的认知偏误。
在这件事情上,他连知道这是一个认知偏误的机会都没有啊。即使我在这个时候反驳他,恐怕也不能改变他的想法。
因为,他的思维的维度可能就只有文科生这一环思维。我先前说过:“真理追求者”理论,也就是两个理性的人的辩论最终一定会达成一致。
这个理论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具备相同的知识背景。
所以,我选择放弃试图改变我的朋友的想法。你看,认知偏误中的认知偏误就是这么可怕。
那我自己有无可能犯这个错误呢?答案是,一定会有的。
也许今天的这个问题我是认知偏误之外的人,保不齐下次谈论另一个问题的时候,我就不自觉的陷入这个认知偏误中了。
那有什么办法能够解决它呢?我只能很遗憾的告诉你:完全不受到认知偏误的影响是不可能的,同时我们可以做到的是,尽可能的不受它的影响。
如何做到呢?就回到我一直倡导的老生常谈的问题:多给自己的头脑增加几个知识维度吧,还有,反复琢磨他人的反对意见。
更多的情况下,他人的反对意见代表的是以他的知识背景而形成的观点倾向。也许他是另
一种认知偏误,也许他在这个问题上是站在认知偏误之外的人。
而你自己,就要开动脑子来判断了。否则,做出错误决策的人就是自己。
真的,放弃改变你身边的朋友吧,放弃争论吧。无论自己说的是对的还是错的,真正能够改变他人的只有他自己。
与其如此,不如节省点时间多给自己补充几个知识维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