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命名上的多余(superfluous)是指该名称所代表的、其作者所界定的分类群明确地包含了一个应该被采用的另外一个名称的模式,或根据规则包含应该被采用的另外一个名称的加词(52.1)。
换言之,当一个新名引用了先前已合格发表物种的模式为凭证,则为多余名称。而当新名称引用先前已合格发表的名称为异名时,实际上便间接引用了其所代表的模式,故该名属多余名称,此情况发生在分类群合并、新组合与新等级(52.2)。
一般情况多余的学名是非法的,但有一例外:即若新名来源于已有基名(合法的),即上面提及的新组合或新等级,那么尽管新名后面引用了已有的合法名称(基名外的),它仍然合法(52.3)。
例:Chloris radiata (L.) Sw. (1788) 在发表时即为命名上多余的名称,因为 Swartz 引证了合法的 Andropogon fasciculatus L. (1753) 为一异名。然而,它不是非法的,因为它是基于 Agrostis radiata L. (1759)。如果 Andropogon fasciculatus 被处理为一不同的种,正如 Hackel (Candolle & Candolle, Monogr. Phan. 6: 177. 1889)所做的处理, Chloris radiata 是在 Chloris 属下代替 Agrostis radiata 的正确名称。(52.3-例15)
参考文献: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墨尔本法规),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