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00条!这是2014年7月至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披露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项目数量。
近四年里,保险行业关联交易一路狂飙,规模亦从几百亿元快速增长至数千亿元。规模猛增的同时,潜在风险也在逐步放大,交易结构错综复杂,风险敞口交叉叠加。
风险初露,虽基本可控,然不得不防。
5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监管正式为保险关联交易重新“立规矩”,结束了过去“小修小补”的时代,被视为强化保险关联交易监管硬约束的体现。
这无疑为疯狂而隐匿的保险关联交易行为戴上了一道“紧箍咒”。一些过去隐匿于信托计划等通道下的保险关联交易,即将现出原形。
近万字的《征求意见稿》还有哪些核心信息?如何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保险关联交易究竟有几种类型?投资比例有何要求?违规将付出怎样的代价?
让小编来为你划重点——
拒绝模糊地带
最全“关联界定”来了!
在一些看似“高收益、低风险”的保险信托计划背后,却隐藏着一环套一环的关联安排——保险机构与融资人为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甚至还与信托公司、信用增级方等主体具有关联关系,通过投资信托产品给融资人借款。保险机构俨然已沦为股东方及关联方的融资通道。
由于过去对保险关联交易“关联方”界定的不明确,致使不少保险公司钻了监管的空子。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关联方”进行了重新定义,让动机不纯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股东“无机可乘”。
即不再以经营权和股权关系为参考,而是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被认作是关联方。
并且,认定时限亦极为严苛。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也都被视同保险公司关联方。
《征求意见稿》出台的一个大背景是:为防范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中小股东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自2007年《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以来,原保监会在这十年间多次针对关联交易下发加强监管的文件,通过不断打“补丁”来填补制度漏洞。
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对全系统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关联交易链中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分类更为细化,并建立违规问责机制、问责到人,确保看得见、管得住。
相比之前关于保险关联交易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关联交易”的定义更细化。
比如,在2007年版《暂行办法》中,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界定是“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等六类交易活动”;而在刚出炉的《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了六类关联交易类型,即投资入股、资金运用、保险业务、利益转移、提供服务等,并对每一类关联交易的范围进行了详述。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圈出了哪些是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及其他关联方。值得一提的是,对保险公司关联方的认定,还将追溯至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并穿透至实际权益持有人认定。
业内人士对此解读称,此前对于关联方的界定并不明确,极易造成一些保险公司关联方的档案管理不规范,并不按照“穿透监管”、“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认定关联方;甚至还有公司股东隐瞒关联关系,出现对公司实行隐性控制等问题。
一家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而此次修订,近乎把目前市场上所有的保险关联交易关联方情景都放进来了。对保险关联交易中关联方的定义更细化。同时,与银行、证券业的相关规定日渐趋同。”
关联交易投资比例
岿然不动
从之前监管部门的调查来看,目前在保险关联交易中,主要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通过错综复杂的交易结构或股权关系掩饰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关联交易资金运用比例“超标”等问题。
对比之前的规定来看,《征求意见稿》在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比例监管上并未放松。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额二者中较高者;
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
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动态监测关联交易的各项金额及比例,建立预警和管控机制,及时调整经营行为。未来,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保险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状况以及所受强制措施和监管处罚的情况,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多方追责:公司、负责人、
股东、中介谁都跑不掉
如果有保险关联交易链中的任何一方铤而走险怎么办?
从《征求意见稿》规定来看,一旦违规,将具体问责到公司及个人。总而言之,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股东、中介机构谁都跑不掉。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最终责任。而合规负责人是关联交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同时,监管措施不断升级。
对于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监管机构予以责令改正,并视情况采取下发质询函、责令修改交易结构、责令停止或撤销关联交易、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违反的,将被要求责令改正、记入履职记录和进行行业通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将被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改正、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诚信及勤勉尽责原则,出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监管机构可以进行行业通报,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意见或报告,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同步升级的还有处罚措施。
保险公司如违反规定的,监管机构可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关联方违反规定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可以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采取司法措施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