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孔子也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富贵是人人都向往的,但如果不能以正确的方式取得,则是不可以接受的。
但“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南京一空姐,利用航班延误保险的漏洞,先后购买了900多次航班机票,4年获利300多万,平均每年收益高达70多万元。那么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又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南京的李女士曾经是一名空姐,多年来从事航空事业,因此她对航班准点晚点非常敏感,甚至能够通过天气预报来推测航班是否会延误。退休之后待业在家的她,利用这一经验察觉到了一个巨大的商机。
所有的航空公司都有飞机延误险,只需要花几十元的价格,就能买到这一保险。一旦飞机延误,将根据延误的时间,给予赔付。赔付金额在500元到3000元不等,有的延误时间长的航班,甚至能够赔付8000元。
但不是经常坐飞机的人,几乎都不知道这项保险,有的乘客即使知道也不会购买。毕竟一般人并不希望飞机延误,平时也很难遇到延误时间较长的航班。但李女士就不一样,她能够大概率的推测出会发生延误的航班,甚至还能猜测出延误的时长。
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想,李女士在家里通过天气预报比对飞机的时刻表,发现自己可以猜出十之八九,基本上不会有失误。事实上,就算发生了误差,李女士也可以通过即时退票来减少损失,最多花一点退票费。
2015年,准备充分的李女士开始购买飞机票,并且买入飞机延误险,一开始她并没有大规模的购买,而是慢慢地试验和完善。最后她发现这个方法确实可行,而且得到的回报非常可观。
在2016年,她开始加大飞机票的购买力度,因为机票实行实名制,一张身份证只能购买一张机票,于是她就从亲戚朋友处借来了30多张身份证,没日没夜地找保险公司薅羊毛。从2016年到2020年,短短4年里,她就利用这一漏洞赚了净赚300多万元。
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李女士薅羊毛的行为,自然也引起了保险公司的注意。保险公司管理层发现,从2016年以来,公司就连年亏损,直到数据员调查了数据后发现,包括李女士在内的30多人,多次购买延误险,并且获得了大量的赔付款。
保险公司将这件事向警方反映,认为他们的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警方在调查后发现,这些都是李女士一人所为,于是将李女士带回了警局调查。可李女士却称自己并没有诈骗,她实实在在购买了机票,也购买了延误险,行为并没有违反保险公司的要求和规定。
法律观点
李女士的行为构不构成诈骗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这一条来看,李女士的行为既不属于非法占有,也没有以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但李女士的行为却又与保险诈骗非常类似,保险诈骗指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李女士不是帮助亲戚朋友购买机票。李女士和她的亲朋好友完全可以一口咬定,是在收到当事人的嘱托后,李女士帮他们购买的机票,只不过因为各种原因其他人没有搭乘那趟航班而已。如此一来,李女士就没有虚构参保对象,也就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李女士的行为构不构成诈骗罪。
什么是航班延误险?
航班延误险是指投保人(旅客)根据航班延误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当合同约定的航班延误情况发生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其属于商业保险、自愿保险和财产保险,乘客的航班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等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误、取消一般均在赔付范围内。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给大家普及了一个知识点,那就是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射幸」的英文 aleatory 来源于拉丁文的 aleatorius,而拉丁文 aleator 的意思是「玩骰子的人」(dice player),因此,所谓「射幸」就是碰运气的意思。而保险合同之所以是射幸合同,原因就在于它是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即合同订立时不确定发生的保险事故。
所谓射幸性,是指付出的代价所获得的仅只是一个机会,机会可能到来,也可能不到来;机会倘若常常到来,则不是射幸,则是一种经营行为。就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而言,投保人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保险人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这里有一点要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一般是针对单个保险合同而说的,因为从投保人角度看,只要支付较少的保费,即可在保险事故中换得较多的赔偿 (有点像塔勒布提出的杠铃策略),即「射幸」。但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就某类保险合同的整体而言,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与实际赔付的保险金,原则上大体平衡。
射幸合同的特点
射幸合同利益的实现具有或然性
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
射幸合同双方的风险不平衡
射幸合同需要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
射幸合同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所以从碰运气的角度看,买机票的时候顺手买个「延误险」,和逛菜场顺手买个福彩差不多,不过「延误险」“中奖”的概率可要大多了。(参考:腐败致7.5亿彩票费流失 中福彩原主任获刑11年)
李女士的行为如何定性?
李女士的购买航班延误险可以说是签订一种射幸合同!既然是射幸合同,此合同必然有两种结果:1.延误发生,航空公司赔付。 2.延误没发生,航空公司不用赔付。
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对合同事件的结果是知晓和认同的。也就是说,航空公司对发生延误进行赔偿是事先知晓和认同的,尽管李女士通过购买航班延误险获的400万大利,那也是航班发生了延误导致发生第一种结果:航空公司进行赔付—她射幸射中了!反过来,那些大量购买航班延误险而航班没有延误导致发生第二种结果:航空公司不用赔付—即大量乘客没有射中!实际生活中,延误没发生,航空公司不用赔付的第二种结果占了绝大多数!
航空公司显然不能因为发生了李女士多次发生第一种结果而否认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反过来,如果否认,那些大量的第二种结果的乘客是不是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