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福建省长汀县俩民警酒后违背妇女意愿涉嫌强奸案”有了结论,其中邹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强制猥亵妇女罪获刑9年。那么,民警犯罪与普通人相比,是否需要更重的刑罚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我国对于强奸罪的量刑基本上分为两档:第1档(基本刑),处3~10年;第2档(加重刑),处10年以上。那么什么样的情景适用于第2档中10年以上的加重刑罚标准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包括如下几种: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邹某某因犯强奸罪(未遂)、强制猥亵妇女罪,于5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从目前已披露的信息中我们可以得出,邹某某的犯罪情节并不属于第2档中的加重情形,属于第一档中的从重刑罚。由此我猜测,对邹某某的量刑,参考了如下的情形。
触犯两种罪名。
邹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首先,强奸罪的基本刑幅度是3~10年。其中犯罪未遂应当比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强制猥亵罪的量刑一般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邹某某虽然是强奸罪未遂,属于强奸罪中较轻的量刑,但是由于还有强制猥亵罪,两罪并罚判9年,也并无不当。
邹某某的民警身份。
邹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其触犯刑法严重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有损司法机关公信力。从这一点来看也属于犯罪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
由于目前没有披露更多犯罪细节,其它量刑参考因素不得而知。
最后补充一点,网上很多人提到的知法犯法要罪加一等,其实并不然。对邹某某之所以判处9年有期徒刑,并不是因为其知法犯法。知法犯法并不会罪加一等,细想如果知法犯法要罪加一等,有谁还敢去学习法律呢?对邹某某之所以判处9年有期徒刑,是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