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针对书中的关于死刑部分发表自己的看法:关于死刑存废一直是存在极大争议的内容。根据书中观点使死刑成为必要的两个理由:一是犯罪人仍存在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引起动乱;二是当国家处于无政府主义状态。认为处死罪犯的行为只是短暂的,并不能补偿犯罪行为造成的侵害,而将罪犯进行长久或终身的监禁,陷入漫长的苦难和煎熬忏悔中则更具有力量。
我们不可否认死刑具有不可逆性,因此众多存在死刑的国家,死刑执行程序往往比其他刑法更加严格和规范。死刑不是一种权利,它是一种刑罚且是最严厉和最苛刻的刑罚。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其社会危害性来判断一个是否需要被判处死刑。但就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来看,我们都不可忽略文化对民众思想和行为的影响,这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终身监禁对那部分穷凶极恶且主观恶性极大的人来说,达不到惩罚目的,更别说教育,他们不会在漫长的苦难中煎熬,却会因为侥幸逃脱死亡而兴高采烈,在我看来这与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是不平等的,是违背公平性的。对于旁观者的看戏或掺杂的愤愤不平的悲悯是再正常不过的反应,法律是严肃的,也不会因此干扰到司法公正。法律是阶级的产物,它直接反应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从前它是统治者为维护统治而合法化的工具,而现在它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保障,尽管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它终会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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