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环境问题,说到底就是人类活动及其影响超出了环境能力或者环境承受能力的极限而出现的后果。”(引自徐祥民著《极限与分配——再论环境法的本位》)
现阶段,已达到或接近环境承载能力极限与日益增长需要的矛盾造成了越发紧迫的环境问题,此矛盾是否可以得到调和?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况在讲礼存在理由时说:礼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仪而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况用“分”解决“欲”与“穷”之间的矛盾,对现世也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分配的方法是解决有限的资源和无限的欲求之间矛盾的有效方法。民法的定纷止争,也是其体现之一。“分”的对象有两种,对权利的分配和对义务的分配。对权利的分配,就像划分人人想得的蛋糕,若不指定分配规则就会乱了套;对义务的分配,就像移山,人人搬点石头,才有可能最终将山移走。
两种不同的情景,根本上是主体利益的大小,对于行为人,利益的多与少,决定“分”的方式。行为人所得利益多,用分配权利的方式,反之,分配义务。
在环境问题上,牺牲环境带来的直接利益远大于保护环境带来的直接利益,这从根本上决定了解决环境问题,只能通过分配义务的形式。换言之,在解决环境问题上,义务本位思想是最终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