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看晨间新闻的时候,发现这么一则报道,说的是澳大利亚科学家古道尔,在感到自己的身体健康逐渐恶化的情况下,选择自然结束自己的生命,享年104岁。
事实上,古道尔102岁的时候仍然还在学校的实验室里工作,后来校方出于种种考虑,没收了他原本的实验室,在他离家较近的地方设立了一间办公室。
离开了熟悉的办公环境,没有了一起做研究的同事,古道尔顿时觉得无所适从,生活一下子没了意义。他逐渐的有了放弃生命的想法,直到有一天自己在家的时候狠狠地摔了一跤,促使古道尔最终做出了安乐死的决定。
西澳大利亚在法律上不允许医助安乐死,古道尔几经周折,才得知瑞士是唯一一个可以帮助外国人实现安乐死的国家。于是,他在网上找到了一家诊所,填写了死亡申请。
在飞往瑞士接受医助安乐死之前,古道尔召开了人生中最后一次记者发布会。他说:“我很高兴明天能够结束我的生命,也很感谢有专业医疗人员在一旁陪伴,帮助我达成这件事。”
古道尔希望更多的国家可以将医助安乐死合法化,他说:“我召开记者会的目的是想告诉大家,有很多的人像我一样,有自然死亡的需要。我非常遗憾活到这把岁数。我不快乐,我想死”
一个104岁的老人,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其实我是非常理解这种行为的。当一个人觉得活着没有任何意义的时候,自然而然的就会产生死亡的念头。
然而,医助安乐死在全球大部分国家仍不合法,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维多利亚省在2017年成为第一个合法化的地区,但这项立法要到2019年6月才生效,且仅限于心智健全但生命只剩不到半年的绝症末期患者。
我想,选择生死是一个人崇高的权力,每一个人都应该拥有。
百度百科对于安乐死的解释是: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最早地“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每一个与病魔作斗争且毫无生的希望的人,如果他想要选择体面的死去,我们都应该尊重这一选择。面临死亡时,每个人都应该拥有选择生死的权力。
如果我是一个日日都备受病魔摧残的患者,我可以选择顽强的同病魔斗争,即使我每天都要做化疗,即使我只能靠医疗器械维持生命,即使我痛苦无比,我依然希望别人倾尽全力去救我。
我也可以选择没有痛苦的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因为我想要有尊严的体面的离开这个人世。如果我做出死亡的选择,我希望有人可以尊重我的决定,并且去执行。
当走过岁月的波澜,经历了世间的沧桑,选择生或者选择死都必定是一个成年人慎重考虑之后做出的决定,他们完全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当我垂垂老矣生活不能自理的那一天,我希望我拥有选择生死的权力,我不希望每天都是在别人的帮助下才能够挣扎着活下去,那样太没有尊严。那个时候,我一定是愿意选择死亡的。
该经历的经历了,该完成的完成了,这一辈子,就足够了。没有灵魂的活着,丧失了自由行动的能力,再多活几年又有什么意义呢?
只是痛苦罢了,自己痛苦,对于身边的亲人来讲,亦是一种折磨。
然而,如何去界定是否是病人自己想要选择安乐死,则需要更健全的法律体系以及更严格的管理机制。
不是所有的病人都愿意选择死亡,或许有些选择了安乐死的病人并非是出于自愿。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时至今日依然是让世界诸国都感到特别为难的一件事情。
一个人来到世间的时候是有尊严的,生的有尊严,离开人世的时候也该是有尊严的死。当然,一个人死的有尊严的前提是,理智成熟的做出了死亡的决定,而非冲动性的选择。
有尊严的死去,跟轻生完全是两个概念,轻生是对生命的不尊重,而体面而尊严的离开恰恰是对自己生命尊重的最大表现。
人要有尊严的活着,人有选择死去的自由,每个人都该拥有选择自己生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