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体系学习(四)
疑难要点:
1、不真正连带责任(又称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
在侵权责任场合,不真正连带责任有因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等。
2、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不考虑提供劳务一方的过错,也未规定接受劳务一方在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有追偿权。注意《侵权责任法》该条规定与《人损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区别,在审判实践中,如遇到追偿权问题,可依据后者规定处理。
3、提供劳务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伤适用过错责任,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采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取代了该司法解释,应适用本规定。
4、关于承揽人和定作人责任以及帮工人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未作规定,应当适用人损司法解释规定。
5、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应从四个方面把握:1、法定标准,2、特别标准,3、善良管理人标准,4、一般标准。关于好友聚会、召集旅游等情形的安全保障义务,聚会、出游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不宜要求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