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俊律师,今天给大家谈谈的2019年离婚中的女子抚养争议中的误区,分享我办理离婚案件看法。
在离婚纠纷中与人身与财产相关引发了非常现实问题有待商议和处理,离婚当事人对于个人价值观的不同,人生追求不同,争议的内容会明显的不同。
所以离婚纠纷中重点争议要点为“财产之争”和“抚养之争"。财产争议纠纷经纬明确或难于区分个人的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离婚争议纠纷法官和律师都可以找到一个有夫妻财产分配方案。在很多时候有离婚意愿强烈的当事人会选择通过”财产来换取自由、时间“。所有这种离婚中财产争议纠纷,最终会有一个解决方案。
误区一:孩子抚养权之争”失去了抚养权就等于失去了孩子。
但在抚养权之争中最为残酷,多数人的价值观会有很大因素影响决定,如:孩子是生命的延续、子承父业等等国人传统观念或者就是孩子是活着的意义。一旦失去孩子的抚养权,那便是晴天霹雳般的遭受打击,所以对孩子抚养权的争议谁都不妥协、谁都不让步,就怕自己在得不到抚养权,便从此之后与孩子天各一方,无法忍受失去孩子这种人间残酷的事情。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不理智的年轻夫妻离婚时谁都不会要孩子,或者拿孩子抚养权作为筹码要挟对方,或离婚或和好。尤其对于孩子来说,跟谁都是痛苦的选择。很多离婚男女非常看重孩子的抚养权,愿意自愿放弃夫妻共有财产,做为交换条件,牺牲自己的应有的财产权。
《民法总则》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总则》第27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34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以及其其他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职责,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从以上《民法总则》规定来看监护人即孩子的父母。孩子的父母在监护上既是职责,又是权利。主要是教育、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
作为监护人职责的基本原则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首先, 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合法权益。其次是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三、尊重被监护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不得强迫孩子学某种技能培训等)。最后,就是核心了,违反监护职责的如: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总》规定,一旦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话,导致的监护资格被撤销或变更的,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的监护义务不免除,例如: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履行监护人的义务。
总上,从法律上讲:孩子抚养权只是孩子跟离婚一方一起生活罢了,在法律上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还是父母两人,对于监护人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变化,只是孩子跟随离婚一方在生活上需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多一些。
不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有义务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同时需要享有对孩子探视权,就是生活中常常说的看望孩子,同样教育看护孩子,只是监护职责的方式不同。在孩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理应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之诉。
面对离婚纠纷既然感情不和,或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离婚双方应当理想认识、充分协商,不能因感情问题相互仇视对方,拿一切能用的上的方式迫害或攻击对方,用孩子抚养权来要挟实在是不人道,毕竟孩子认知较少,不能辨析是非,尤其是男女之间的婚姻感情问题。本身不幸的婚姻在家庭生活中已经无法让孩子获得爱的温暖。让孩子感受爱是父母的责任,让孩子学会爱要是持续教育的责任。在家庭离婚纠纷中彼此的仇视和敌对、冷战、暴力,只会让孩子学会或更自然的熟悉掌握这种方式,必然会影响孩子的家庭观念和婚姻观,不得不说父母是孩子的最好的老师。且行且珍惜!
抛弃自己的自私,从孩子的最有利于的成长出发考虑,是最有智慧的决定。所以,面对抚养权的争议,真的是在考虑一个人的三观。
误区二:抚养方式只能是由一方抚养吗?
面对这一个问题:很多离婚中抚养争议解决方案中,为了简单有效的解决抚养纠纷矛盾,孩子由一方一直抚养至18周岁是有必要的。但是考虑到男女双方理智的处理这种抚养子女的问题,可以约定共同抚养、轮流抚养孩子的约定。但最重要的是孩子的心愿及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
这种轮流抚养、共同抚养孩子约定法律不干涉这种行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或者有就是一方抚养孩子,但孩子暂时几年内和另一方一起生活也是可以。以上仅仅限于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但是如发生纠纷争议,需要法院做出判决,法院一定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来裁判。
误区三:最有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因素什么?
这方面:因素考量的方面很多,不一定考虑一两个因素需要综合分析,
1、谁的钱多直接影响孩子的抚养权吗?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主要是对双方的经济条件来考量抚养能力,但不一定是谁钱多就判决抚养权给谁,关键是看收入来源的正当性、稳定性。
2、例如:很多人认为,孩子2周岁以下一定会判决女方这样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两周岁以下或3周岁以下,都有可能判决给女方,关键是看孩子对于母亲的依赖程度大小,哺乳期和延续的哺乳期都可能判决该女方抚养。但如果女方有不能容忍抚养的传染性疾病或自己不愿意抚养、孩子一直不依赖母亲母乳喂养,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时就不一定会判决给母亲抚养。
3、成长环境因素一定是好吗?
法院考虑的是孩子之前的成长和孩子之后生活是否变化大,孩子自小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和男女双方生活较少,那爷爷奶奶一方一定会优先考虑。
误区四、是不是抚养权、抚养费一旦约定不能变更?
根据相关法律,离婚时一旦确定了抚养权,如没有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抚养权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以下几种:一是双方自行协商变更,法律通常不干涉;二是抚养孩子一方有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行为、严重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另一方可主张变更抚养权;三是由于其他原因,孩子随原抚养人生活确实对孩子成长不利,另一方可主张变更抚养权
抚养费只是一个时间的约定或判决的结果,如何孩子出现疾病或者明显低于生活支出的部分,是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但如不一起生活的一方的监护人父母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按照之前约定的给付的数额也是可以减少抚养费金额。因给付抚养费事父母的法定义务,但不得低于当地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