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作新慨:年轻的时候就是狂妄了些,什么也能拿来评论一番)
孙皓晖先生的《大秦帝国》让人们想起,曾经有那样一个气势恢弘的时代。礼崩乐坏,大破大立。
首先这是一部不能当作信史来读的小说,于是我们能在这部书里看到当下,这是一个求变的时代,也是一个价值观被冲击后重塑的年代。书中描绘的文明演进,又让人不禁油然生出一股历史使命感。
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作者孙皓晖推翻“暴秦说”并全面地论证,给读者一个辩证地看待秦政的角度。孙接受《三联生活周刊》采访的时候有言:“《史记》中评述的部分都是以儒家思想为标准做评判的。我要超越的是这种理念,并不是要超越他所记录的历史。”
为秦制正名,作者有一个非常好的出发点。他用将近二十年的时间来酝酿、写作和修订这部书,时至今日,“暴秦说”已经不是评价秦政的主流观点,作者的一番苦心,可谓没有白费。
然而这部带着学术气息的文学作品,在探讨秦朝灭亡之因时,由于之前对秦制的过分推崇,使作者洗涮秦政的恶名时几乎是在找狡辩的理由了,也难怪那么多人“不敢苟同”。
作者推崇的秦制,一是法制,二是郡县制。先说法制,秦法一定程度上有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秦法不完善,甚至法制理念十分落后。秦法细密严苛,为政治服务,以罚为主;而早于秦法近一个世纪的罗马十二铜表法为经济服务,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秦法与之相比,似是稍逊一筹。
秦法的出现是历史的进步,但秦法的先进性明显被作者高估——作者忽略了秦法的本质是统治工具,而不是社会契约。这与后世提倡的法制有根本区别。秦法这一没有民主的法制,有时还不如开明的人治。在中国古代长达两千年的人治历史上,制度最完善的时期是唐朝,法制比较完善的时期是宋朝。
再者,秦法强调耕战,重农抑商,对商品经济发达的齐国等地并不适用。当时秦国坐拥关中沃野,又兴修水利,农业发达;而当时的其他国家,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并不适合大规模发展耕作业,因此,不能完全适用秦法。
何况商鞅自己也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秦统一六国后,国内的形势不同于老秦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秦法的可操作性大大减弱了。
作者也讲到秦法乃战时法治,“从文明史的意义上说,秦帝国没有机会完成由战时法治到常态法治的转化,是整个中国民族在原生文明时代巨大的历史缺憾。”而这一缺憾,是无法用假设来弥补的。
再说郡县制。秦废除分封制,将地方权力收归中央,是符合历史潮流的。然而凡事皆有度,过度集权绝非好事。在中国古代,中央与地方的矛盾贯穿封建社会的始终,汉文帝时期的“七国之乱”、唐朝末年的藩镇割据、明初的“靖难之役”、清朝的“三藩之乱”: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从来就没有彻底解决。直到今天,中国依然有面积广大的地方自治区域,其中的某些区域还颇令中央头疼。那么,在秦朝时,不因地制宜而强制推行郡县制又怎么可能有效呢?
苏辙在《唐论》中分析:“天下之变,常伏于其所偏重而不举之处,故内重则为内忧,外重则为外患。古者聚兵京师,外无强臣,天下之事,皆制于内。当此之时,谓之内重。内重之弊,奸臣内擅而外无所忌,匹夫横行于四海而莫之能禁。其乱不起于左右之大臣,则生于山林小民之英雄。故夫天下之重,不可使专在内也。……秦人患其外之已重而至于此也,于是收天下之兵而聚之关中,夷灭其城池,杀戮其豪杰,使天下之命皆制于天子。然至于二世之时,陈胜、吴广大呼起兵,而郡县之吏,熟视而走,无敢谁何。赵高擅权于内,颐指如意,虽李斯为相,备五刑而死于道路。其子李由守三川,拥山河之固,而不敢校也。此二患者,皆始于外之不足而无有以制之也。”
秦朝中央集权,外无制约,以至于权力中枢发生变动之后一发而不可收拾,将整个国家带向动乱。
秦制是进步的,但并不是完美的。秦朝之灭亡也并非仅是权力交接失误所致。
叔孙通有言:“儒者难与进取,可与守成。”这一规律千古适用。然而当时儒学还未经过董仲舒等人的改造,依然是复辟保守的一套。秦建国后,并没有合时宜的治国理念,
秦朝灭亡,追究其根源,是缺乏符合国情与时代潮流的治国思想和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