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稳定性问题
第54节 政治的领域
作为本书的最后一部分,这里将主要讨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稳定性问题,以及它的稳定性如何同政治社会的善相关联,以此来完成对于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由于在对正义原则的第一部分论证中,将当事人的性格倾向忽略不管,这有助于简化当事人在选择正义原则时所进行的推理,但这些性格倾向在人类生活中是重要的,必须加以考虑,而又由于很难知道人们可能具有什么样的性格倾向,因此,在设计原初状态的理念的时候,要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呢?
由于稳定性问题的实质在于,作为公平的正义如何 能够产生出对自己的充分支持,因此问题的解决就可以通过将对正义原则的论证分为两个部分出发,在第一部分中,当事人的目标是选择出最好的原则,这些原则 能够保证他们所代表的这些人的善以及他们的切身利益,而不管具体的心理 因素 。在第二部分里,当事人才来思考具体的心理因素,来看由第一部分里所采纳的原则 所支配的社会里成长 起来的人们,是否获得了非常强有力的正义感,以致他们通常能够遵守正义的安排 ,而不为其他态度如妒忌和怨恨所动,如果他们确实获得了非常强的正义感,而不受这些具体态度的反而影响,那么论证的第一部分就被证实了,而对于性格倾向的问题也就被解决了。
在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的第二个部分必须 考虑另一个问题即:根据表现了民主政治文化我点的一般事实,特别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政治观念 是否能够成为重叠共识的中心。
作为公平的正义由于满足了政治观念的三个特征,因此是一种政治观念,其不是统合性学说的应用结果,它所表达的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价值家族,而这个价值家族适合应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作为政治价值,其政治关系与其他的关系不同,至少具有两种重要的区别性特征,1它是社会基本结构内部人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基本制度的结构 ,我们只能生而入其内,互而出其外。2在立宪政体中,政治权力 是平等公民作为一个集体的权力 :它按照规范强加在作为个人的公民身上,但其中有些人可能不会接受这样的理由,而这些理由被广泛相信能够证明政治权威的基本结构是正当的,或者当他们接受 了这些结构 的时候 ,他们也不认为这么多法律具有充分的根据,而这些法律是他们所从属的立法机关制定的。
由上述特征,政治自由主义认为,存在着一个特定的政治的领域,这个领域能够以适当方式加以规定的某些价值典型地适用于这些特征。政治的不同于团体的、家庭的和个人的,因为团体的是自愿性的,而个人的和家庭的则是情感性的。
第55节 稳定性问题
要解决稳定性问题有两种方式,在第一种方式中,我们假设,稳定性仅仅是一种实践问题,这种方式解决此问题的方法要么是制定出看起来是有道理的或合乎理性的政治观念,要么是找出使现在可能反对 它的其他人能接受 它的方法,如果做不到的话,就按照这种政治观念行动,如有必要,就依靠国家权力的惩罚来强制推行。只要能够找到说服或强制推行的手段,这种政治观念能被视为稳定的。
作为一种自由主义的观念 ,作为公平的正义并不采取 第一种方式,而是以另外一种方式关注稳定性问题。这种方式的想法是这样的:某些假设理性的人类心理 学和人类生活的正常条件是已定的条件下,在正义的基本制度下成长 起来的这些人拥有充分的理由对这些制度保持忠诚,从而使它们足够稳定。
稳定性问题不是这样一个问题,即设法使反对 某种观念 的人来接受它,或者按照它来先去,如果有必要的话,给以有效制裁。相反,作为一种自由主义的政治观念 ,除非作为公平的正义能以诉诸每一们公民的适当方式产生出它的支持力量,正如在它自己框架内所解释的那样,否则它根本就不是合乎理性的。
接下来,罗尔斯主要探讨了作为公平的正义是政治的正义观念,这种正义观念来自于重叠共识,政治观念可以就是特殊的统合性观点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附属于特殊的统合性观点,或者它也可以得到统合性观点的同意。这是由于它能够从某种得到充分表达 的统合性学说中伸引出来。因此利用重叠共识所达成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受到众多统合性学说的赞成,所以由作为公平的正义所支配的社会就是秩序良好的,而这个意义上的秩序良好的社会显然要比由那种任何统合性学说,依靠国家的压迫性权力所支配的秩序良好社会要优越的多。
第56节 作业公平的正义以错误的方式成为政治的?
由于共识政治学和如何获得共识的日常观念具有某些使人误入歧途的含义,而这些含义并不存在于我们关于重叠共识的理念之中,因此有必要加以澄清。
对于一种政治观念 来说,要想避免以错误的方式成为政治的,它必须 对应用于政治关系的我现在没在价值提出一种独立的观点,也必须 以能够为公共理性所接受的方式为自由制度建立 起论证的公共基础。与其相比,当一种政治观念 作为现在政治利益之间的折中妥协而产生出来的时候 ,或者当它求助于存在于社会中特殊的统合性学说并且削足适履以赢得它们的忠诚的时候,这种政治的观念 就是以错误的方式成为政治的。而在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中,如何使立宪民主政体是完全正义的、实际可行的和值得辩护呢?
为达此上的,我们不求助于实际存在的统合性学说,然后构思出一种能够平衡处理它与统合性学说之间关系的政治观念。相反,作为公平的正义将政治观念阐述成为一种独立的观点,这种独立的观点以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理念及其所伴随 的理念为基础而异形,我们希望,这种社会理念,以及从它内部所获得的基本善的指标,能够成为重叠共识的中心。我们的思路是:当这些公民所拥有的善观念正是这些基本善的时候 ,基本善对于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来说是公平的。
但是由于人们所信仰的统合性学说方面存在着差别,那么要如何构思出立宪政体的正义观念,以使他们之支持并赞成呢?这个问题其实就是政治自由主义是如何可能的问题。
第57节 政治自由主义是如何可能的?
政治自由主义是如何 可能的这个问题其实也就是说:政治的这个特定领域的价值如何能够在正常情况下越过可能同它发生冲突的任何其他价值呢?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认为,政治的独特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价值,从而不是可以轻易压倒的:这些价值支配了社会生活的基本框架即我们生存在的重要基础。而且规定了政治合作和社会合作的基本条款。
第二个部分认为:宗教和哲学的历史表明,存在着这么多合乎理性的方式,在这些方式中,价值的广阔领域可以被理解 成或者与适合于政治的这个特写领域的价值是一致的,或者是支持它们的,或者同它们 是不相冲突的,而这些政治的价值是由政治正义观念所规定的。历史表现出一种多元性,这是一种合乎理性的统合性学说的多元性,而这种合乎理性的多元包含着三个观点,第一个观点认可这种政治观念 ,是因为它的宗教学说和关于自由信仰的解释导致一种宽容原则,因而支持立宪政体的基本自由。第二种观点认可这种政治观念 ,是基于一种统合性的自由主义道德学说,第三种观点则是一种松散表达 的理论,除了立宪政体的政治价值之外,这种理论还包含范围巨大的非政治价值,而这种理论主张,在使民主制度成为可能的完全有利的条件下,这些政治价值在正常情况下超过可能同它们发生冲突的任何非政治价值。
对于上面所说的合乎理性的统合性学说要如何加以辨别呢?罗尔斯认为理性的学说必须承认判断责任,还要承认良心自由的价值。尽管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全的定义,但这两点是确定的。
第58节 重叠共识不是乌托邦
有人认为不存在足够的政治力量、社会力量和心理力量,以至于能够形成一种重叠共识或使共识是稳定的,因而重叠共识只能是乌托邦。这一节,罗尔斯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罗尔斯假设由于各种历史偶然性,一种自由主义思想的原则,比如说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原则被作为一种纯粹的权宜之计被接受,并且现在的政治制度也满足了这些原则的要求。这里的权宜之计一词就是其本身的意思,其意味着对之的接受是不情愿的,对于没完没了、毁灭性的内乱,接受他是唯一的选择,好比宗教改革之后所发生的将信仰自由原则作为一种权宜之计的接受是一样的。 那么这里的问题就是,就如在宗教改革后,信仰自由是如何能够经过世代的交替而发展成一种稳定和持续的共识一样,我们假设的作为权宜之计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又是如何成为一种稳定和持续的重叠共识的呢?
对于这个问题的思考,罗尔斯认为有两个因素影响很大即我们的统合性观点是松散的,并且它们不是完全统全性的而仅是部分统合性的。因为是松散的,所以就不够坚固,容易被影响和改变,而又因为是部分的,因此对于另外的学说的接受也是正常的。因此对于这样的学说来说,接受如信仰自由这样的观念就是在情理之中的了。
那么对于如政治观念如信仰自由的忠诚对于它在统合性学说中的渊源来说有多大的依赖。在这里主要考虑三种情况即:1政治观念源于统合性学说,2不源于统合性学说,但是是相容的,3两者是不相容的。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这三种情况来说,我们一般用不着思考,这些判断将会提出高度复杂的问题,并且我们也无需做出这样的判定。
对于此问题的解决则是在下一节即:理性的道德心理学中得到解决的。
第59节 理性的道德心理学
为了证实重叠共识不是乌托邦,必须简略地概述 主要的心理假设,这些心理学假设将支持前面关于政治忠诚如何产生的解释。这种我们可以看做理性的道德心理学的东西是一种关于理性本身的心理学。这种心理学假设主要表明,人能够成为理性的和合理的,并从事于公平的社会合作,由这种假设就可以得出以下5点:1根据具有两种道德能力的人的观念 ,公民拥有追求善观念的能力和获得正义观念 的能力,而且能够按照这些观念 所要求的那样的来行动,简言之,他们既具有理性的能力,也具有合理的能力。2当他们相信制度和社会实践是正义的或公平的时候,公民准备而且愿意承担他们在这些社会安排 中应负的责任,只要他们确信别人也会承担他们的责任。3当别人带有明显的意图在正义的或公平的制度中承担他们应负的责任的时候,公民倾向于发展出对他们的信任和您放心。4当共同参与的合作事业得到了成功并长时期地坚持下去的时候,信任和您放心就会变得越来越强,越来越完满。5每一个人都承认现代民主社会之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的东西,而如果不承认所有人都同等地受限于它们 及其结果,这是不合乎理性的。
通过上述的心理学假设以及其推论,现在对上一节中的问题就可以解决了。我们假设,大冲分人的统合性学说并不是完全统合性的,从而一旦自由主义思想 发挥作用的方式受到了赞赏,那么这就为发展出对它的独立忠诚留下了空间,这种独立忠诚反过来又促使人们带着明显的意图按照自由主义制度来行动,因为他们有理由确信别人也会遵守它们 。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政治合作成功地持续下去的时候,公民便开始 相互拥有日益增加的信任和信心。
正是由于政治的正义观念 不是普遍的和统合性的,因此它可以促使一种纯粹的权宜之计最终发展成为一种重叠共识。这种观念 的有限性质以及我们统合性学说的松散 性质为正义观念的发展留下了余地。以便能够获得对它的最初忠诚,并且当产生冲突的时候,相应地修正这些统合性学说。
第60节 政治社会的善
作为这本书的最后一节,这里主要讨论的问题是稳定性同由两个正义原则很好支配的政治社会的善相关联的问题。这里所说的政治社会的善是指作为个人也作为一个集体的公民以实际行动来支持正义的立宪政体。这就是在第43.2节中所说的将在第五部分探讨的第5个善观念 。
在此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因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不是以一种统合性的学说为基础,抛弃了政治共同体的理想,认为社会是众多特定的个人或特写的团体,他们从事合作仅仅是为了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或团体利益,而没有共同的终极目的。第二个问题是:作为一种契约理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个人主义的观点,它将政治制度视为达到个人目的或团体目的的单纯工具,比如说被视为达到私人社会之制度的工具。在这里政治社会本身不是一种善,而仅仅是达到个人善或团体善的一种手段。
对于第一个问题来说,罗尔斯说,作为公平的正义确实抛弃了这种政治共同体的理想即政治社会统一在某种统合性的宗教、哲学或道德学说的基础之上。而由下述阐述中也可以看出,如果所说的共同体是指一个社会,那么政治社会就是一种共同体,共同体中的成员即公民共同拥有某些终极的目的。一个由正义观念支配的秩序良好的社会意味着:1在这种社会里,所有的公民都接受了相同的正义原则,而且也相互公开承认他们接受了相同正义原则。2公众知道或相信,这个社会的结构、它的主要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以及它们 结合成为一个合作体系的方式能够满足这些原则。3公民拥有一种正常的、较强的正义感,也就是说,这种正义感能够使他们理解 和应用正义原则,而且当形势需要的时候,大部分人都能够按照正义感来行动。由此可以看出,秩序良好的社会不是一种私人社会,因为公民确实拥有共同的终极上的,虽然公民真的没有认可相同的统合性学说,但是他们确实认可了相同的政治观念。也就是说他们共同分享一种基本的政治上的。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政治正义的目的是公民所追求的最基本目标之一。由这些基本目标,他们表达了自己想成为的那种人。
对于第二个问题的回答,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之秩序良好社会就是一种善,其作为一种善有两种方式,在第一种方式中,它对个人来说是一种善,而且有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是,两种道德能力的使用本身就是一种重要善。这是由于,出于政治正义的目的,我们将公民终生都看做正式的、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从而也认为他们拥有能够使他们发挥这种作用的道德能力,而在这种背景下,可以说,公民的本质就是他们拥有两种道德能力,而这种道德能力是他们能够从事公平社会合作的根基。第二个理由是,在确保拥有平等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公平机会的时候,政治社会能够保证人们相互承认他们拥有自由和平等的地位。在第二种方式中,秩序良好的政治社会本身就是善的,这是因为每当存在着一种共享的终极目的,而这种上的的达到又需要众人合作的时候,所实现的善就是社会的,也就是说,它是通过公民的共同行动得到实现的,而公民的共同行动则依赖于别人能够采取合适的行动。
最后,公民如何看待他们的政治社会作为善与它的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呢?罗尔斯认为,他们越将他们的政治社会看做是善的,他们就越少受这样一些具体态度的鼓动,如妒忌、怨恨、统治意愿、褫夺他人正义的诱惑等。这样,一个秩序良好社会是稳定的,因为在所有事情都得到充分考虑的情况下,公民对他们社会的基本结构感到满意。促使他们这样思考的东西不是来自外部的威胁或危险,而是他们所有人都认可的政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