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如业主委员会、社区,甚至其他企业等。
法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含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也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物业服务合同会明确规定物业公司需要提供的服务,如清洁、维修、绿化等,并明确服务的标准和频率。同时,合同也会规定业主需要支付的物业费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物业公司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等。
**物业服务合同案例**
在某大型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知名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公司应提供的服务范围、质量标准、费用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发现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如小区绿化覆盖率不达标、保洁频次减少等。业主委员会多次与物业服务公司沟通,要求其整改,但一直未得到满意答复。
**案例处理:**
业主委员会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赔偿因服务质量不达标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物业服务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编“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法条
1.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2.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4.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此外,第九百四十条还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物业费法条
* 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 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举例解析:
假设李某入住了一个小区,并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因此他未按期交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提起了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所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在这个例子中,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主要义务,那么李某未按约定交付物业费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物业费的责任。即使他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也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他应该通过积极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通过拖延或拒绝交费等消极方式。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与续聘
*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 续聘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 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