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疾病分类各章指导内容:
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A00-B99)
以下情况不分类于本章:
(1)传染病病原体(可疑)携带者(Z22. -)
(2)非传染性病因的局部感染,一般分类于身体各系统。
(3)并发于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分类于 (O98. -)。
(4)发生于围生期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分类于(P35-P39)。
注:破伤风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分类于第一章。
传染与感染:
(1)不管是传染还是感染,都以“感染”为主导词。
(2)寄生虫感染以“侵染”为主导词。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B20-B24)
分类HIV病的并发症
(1)一般不将并发症与HIV病分开编码。
(2)当存在(B20-B22)某一个类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亚目时,编到该类目的(. 7)中。
(3)当存在(B20-B22)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类目的情况时,分类到(B22. 7)。
(4)HIV疾病发生前存在某种疾病,该疾病作为附加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