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景甜广告代言被罚始末:属普通食品、无治疗功效
5月28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通报,2021年底,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测发现演员景甜为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商品的广告代言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按工作流程将有关线索派发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查处理。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明,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选用景甜为其生产经营的“果蔬类”食品作广告代言,相关“果蔬类”食品为普通食品,该公司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景甜在应知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
《广告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广告代言人若存在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情形;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情形,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广告法》上述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景甜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64.22万元(罚没金额合计722.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已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月28日中午,景甜在其个人微博就“违法广告代言”发布致歉信,称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并已缴纳全部罚款。
二、《广告法》关于明星代言的规定解读:三年禁入、二倍罚款
2015年,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的新版《广告法》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新《广告法》将名人等自然人划进了广告代言之责任主体的范围,名人代言违法广告不会再逍遥法外。其次,名人代言违法广告的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
《广告法》明确规定了追究代言人行政责任的四种情形: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均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如代言人在进行广告代言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做出不实宣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还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如代言的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次作为广告代言人。
3、 明星代言如何避免踩坑:遵守法律、合同审查
1. 遵纪守法从明星开始
广告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公众人物,明星更应该在商业活动中作出守法示范,确保广告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
2. 签订广告代言合同应进行严格合同审查
景甜被罚通报中明确记载:“景甜在应知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也就是要求不仅知晓法律规定而且对功效进行核实。如果无法通过有效途径核实或者明确知晓不具备相关功效,则要三思而行。以下几点都是需要重点审核内容:
1)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作推荐、证明。
2)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3)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4)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5)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6)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出现饮酒的动作; 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7)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8)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9)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0)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11)与广告主做好关于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安排。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