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晚上,陕西榆林一名待产孕妇跳楼身亡。待产期间,产妇有两次痛到跪下想改为剖腹产却被拒绝,走投无路之际选择了跳楼身亡,而对于“谁拒绝了剖宫产”这一问题,医院和家属的说法天差地别。
榆林一院称产妇及家属自愿选择顺产,期间产妇两次下跪求家属同意剖宫产却被家属拒绝,而产妇的丈夫则称曾要求医生剖腹产却被拒。
在9月6日曝出的监控视频中显示,产妇疑似因疼痛难忍才跪在地上。
如果是因为疼痛难忍跪在地上,那医院声称的下跪求情不合事实,是否可以怀疑医院有意误导带节奏?
由此看来,在证据确凿之前,不急着站队才是明智之举,因为我们要的是真相。
但无论医院与家属谁在说谎,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产妇的自主意愿是被违背了的。可以想象,一个羊水已破的产妇是怀着怎样绝望的心情,拖着临产的大肚子,挣扎着爬上窗口,选择带着孩子命丧高楼。
01 为什么产妇没有对自己身体主张的权力?
医院表示是因为产妇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授权丈夫选择和决定签署有关医疗活动的同意书,而产妇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所以需要家属同意。
但是,患者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并不代表患者自己放弃了权利,治疗过程中的知情选择权应当由患者及其受托人共同决定,当患者与受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让双方统一意见,如果意见无法统一时,应当尊重患者本人的意见。只要其具备相应的意识和决定的能力,可随时撤销医疗决定的代理委托,即可随时废止亲属签署的知情同意。
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规定,手术前“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而只有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因病无法签字时,才“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由其近亲属”签字。
医院的声明中并未提及在跳楼之前产妇是否还有权力撤回授权,产妇又是否清楚她是可以随时撤回授权,自己决定?
我大胆的猜测应该是不知道或者是不能撤回的吧?因为自杀是人对事情觉得无能为力的时候才会选择的一种方式,如果可以撤回的话她自己就决定了剖宫产,而不是一直痛到无能为力,选择自杀。
从这一点是来看,医院的委托书不能完全避免自己的责任。
02 一个羊水已破随时分娩的产妇为什么没有人陪同?
医院声明中称产妇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以没有陪护。但若医院把孕妇看作完全行为能力人,为何孕妇没有主张自己剖宫产的权力?
对于产妇,大家都知道非常容易患上产前后抑郁症,医院所列的紧急情况为什么没有把抑郁想自杀考虑在内?
另外这件事情,医院是否应该反思,医院本身对产妇的疼痛忍受力预期不够准确,像这种产妇有自杀倾向的情况为什么医院没有能够及时预计并且阻止。
03 产妇临产前的情绪状况医院该不该考虑在内?
假定医院完全是按照工作流程和章程来的,没有一点错误。
但是结果是一尸两命,医院是否应该反思这样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章程是否应该改进?
产妇临产前的情绪状况医院是否需要考虑在内?
应对那种只顾利益不顾产妇安危的家属是否应该以保证产妇的生命安全为第一要素建立应急措施?
有人消极的说,中国就这样,人这么多,医生哪还顾得上你的情绪。
今天,这名产妇在医院的推波助澜下上了热点,又有多少事情是没有上热点却在生活中频繁发生的?
医院一纸声明说,产妇跳楼身亡的根本原因与我院诊疗行为无关。我想问,真的无关吗?
现在大部分网友都在站队医院,指责家属,但是我们要的不是家属错还是医院错,我们要的是真相,以及怎样在这样的现实中怎样保护自己不受伤害。
愿这件事不只是闹一阵就悄无声息了,我想,谁都不愿她死的不明不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