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恶是价值观内容。而价值观是人的趋利避害的产物。在不同世界观下,趋利避害的人性本能是一致的。
因此,笔者定义善为利众者善,恶为害众者恶。
虽然善恶的定义在不同世界观中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在这类依据善恶价值观的实践活动中,有非常明确的表现差异。
原子论世界观中,个体总是优先于总体。因此趋利避害的实践行为,是优先保障个体利益。这意味着当现实有限的利益无法保障所有人的利益时,这必然导致某些少数人群优先得到保障。因此,个体与个体,群体与群体之间,始终保持着紧张对立状态。因此,这种持久的紧张对立状态,必然形成群体善恶价值观,内外严重持久的不一致性(所谓的“我”“我们”的得利很大概率上与“你”“你们”的受害紧密相关)。这就是所谓的双重标准。就是将所谓的“对敌人的恶就是对自己的善”作为对待其他组群的基本价值观态度。
而在整体论世界观中,整体是优先性选项,因此,整体先于个体。在具体的实践中,必然形成不同族群融合共存的总趋势。因此,一个族群面对其他族群,表达自身善恶价值观时,必须衡量短期不同族群的利益差异,以及与这些其他族群必然的融合未来的中远期根本利益(形成短期族群分立与远期族群融合的利益一致性,并引申出价值观一致性)。这就需要将对其他族群的善恶价值观标准与自身族群内部的善恶价值观标准形成一致性。
一个文明是否经常表现出双重标准,是不同世界观眼中形成的价值观差异重要现象。